新的会计准则对于在建工程转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问题作出了明确的固定:“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结算的固定资产, 所建造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根据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实际成本等,按暂估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并按有关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由此可见,对于在建工程未转入固定资产时是否计提折旧,不是以 办理转固手续为标准,是以是否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为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