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向自然人借款 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遇难题
■肖宏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以下简称777号文件)正式发布,可半年多过去了,至今却没有几家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实现了税前扣除。这究竟是什么原因呢?777号文件到底存在哪些问题?
企业不愿意将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进行税前扣除的最重要原因,是税前扣除的税收成本反而比不进行税前扣除的税收成本还高。《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实际执行中,无论是向关联自然人支付利息,还是向独立自然人支付利息,有关利息支出要想在税前扣除都必须取得合法的凭证依据。也就是说,如果企业无法取得相关凭据,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就不能在税前扣除,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时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按25%的税率补缴企业所得税。但是,如果企业真的取得了相关凭据,却要按照25.5%的综合征收率申报纳税。
原来,《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1995〕156号)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自然人因贷款取得利息收入属于经营活动,应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税率为5%。《个人所得税法》还规定,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按照规定,企业的利息支出要在税前扣除,获得利息的个人应当向企业提供利息收入发票。那么,自然人取得利息收入后就要到税务机关**,并按照利息收入的25.5%综合征收率申报纳税(包括20%的个人所得税,5%的营业税,0.5%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但是,一般情况下,个人获得企业支付的借款利息后产生的税费,都是由企业来承担的。这样,企业要实现利息支出的税前扣除,就相当于必须按照25.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举例来说,假设企业需要向自然人支付的利息是100万元,那么企业如果没有获取相关凭证,这笔支出不能税前扣除,需要补缴的税款为100×25%=25万元;如果企业取得了有关凭证,在实现税前扣除的同时,还要代替个人缴纳100×25.5%=25.5万元的税款,显然很不划算。
在具体实践中,一些企业考虑到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在税前进行扣除很不划算,便采取了以下方式规避税收:一是公司股东按股份比例同时向公司以支付预付款项的名义借予公司使用,待公司周转资金充裕时再同比例归还;二是以预收货款的方式向其他个人借款,再以折扣、优惠或违约金等等其他方式返还并支付相应的利益;三是向借款人支付工资奖金的形式支付借款应得的利益;四是个人成立企业以非金融企业名义贷款给需要融资的企业,以此减少个人所得税的支出;五是个人考虑到种种因素,不向企业收取利息,等等。
上述做法虽然可以规避税收,但却存在很大的税务风险。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融通资金所支付或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这些税务风险在现实的经济活动中大量存在,应该引起税务机关、相关企业和个人的高度重视。
另外,777号文件下发后还产生了一个征管漏洞。对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而言,企业实现利润要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税后利润年终分红股东要缴纳20%个人所得税。777号文件下发后,个别有利润的私营企业,要求股东向企业提供贷款,企业按季或按年向个人支付利息,以25.5%的综合征收率到主管地税机关开具利息费用的发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并以支付利息的方式,向股东分红,这就使股东规避了分红所得产生的个人所得税,从而侵蚀了国家税收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