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种方式都可以,但是一般而言还是以项目公司作为融资主体比较合适。
以股东作为融资主体再和项目公司签订转借款合同涉及两个问题,您参考下:
1. 借款规模受到限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 121号)规定:
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2. 增加税负
借款合同涉及印花税,而转借合同的利息又涉及营业税,无形中会提高借款利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