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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A母公司和各个子公司之间的问题
一、背景情况:
1、总分公司:
总公司A和分公司B客户服务部以及分公司C制造部是总分公司,总公司A是独立法人企业 ,司B客户服务部以及分公司C制造部是非独立法人;
2母子公司
公司A和深圳公司E、深圳公司F、南京公司G、惠州公司H;以上5个公司在对外上是平等的法人企业;
3、独立交易原则:是有关联企业之间发生关联业务往来必须遵循的原则,否则税务局有权调整有关税务事项;
二、存在问题
1、深圳市母公司A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母公司A)和深圳公司E之间的问题
(1)深圳公司E没有自己的财务部门,目前是母公司A的人员为深圳公司E提供财务记账服务;
(2)深圳公司E没有自己的人力资源部门,深圳公司E的人力资源管理是由母公司A公司提供服务的;
(3)深圳公司E没有自己的采购部门、仓储部门、生产制造部门、质量部门以及与之对应的人员;而从原料采购订单的起草-正式订单审核通过-采购合同签订-材料验收入库-发票制作和付款,以及生产领用材料制造和完工产品入库,都是有母公司A相应的部门的人员提供的服务;深圳公司E的固定资产的采购也是母公司A采购的;
生产方面,深圳公司E没有一个生产工人,并且近期没有对深圳公司E招聘生产工人的计划,深圳公司E的生产制造部分都是由母公司A完成的并且费用也都进入了母公司A;所以在账上的制造费用和生产成本中都没有工资数据;
(4)深圳公司E没有自己的内销人员,内销的业务大部分都是母公司A的业务人员做的,并且销售费用和销售奖金都计算在母公司A公司的帐中;、
(5)深圳公司E资金不够的时候,美元可以结汇为人民币,是不用从母公司A借款的,可是最近深圳公司E没有结汇,从母公司A借款很多次,并且没有任何的书面的双方盖章的借款协议,也没有计提利息;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2、母公司A和南京公司G、深圳公司F、惠州公司H之间的问题;
母公司A公司实际从如下方面为深圳公司E、深圳公司F、南京公司G、惠州公司H提供服务:
(1) (1)行政管理服务,如为上述四个公司提供名片印刷、福利发放、旅游服务、信息化服务等
(2) (2)人力资源服务:如为上述四个公司提供人员招聘、社保缴纳、其他人力资源服务等;
(3) (3)专利管理服务:如为上述四个公司提供专利申请、跟踪登记等;
(4) (4)采购仓储制造服务:如为上述四个公司(主要是深圳公司E、)提供;
(5) (5)财务记账服务:如为上述四个公司提供
(6) (6)销售业务:主要是为深圳公司E提供内销服务;
(7) (7)资金往来业务:将资金从南京公司G调回母公司A公司,涉及两个独立法人企业之间的资金往来,在有关资金往来凭证的后面是否需要附加两个公司的借款协议呢?否则资金无缘无故的在两个独立法人企业的账户上往来,不符合独立原则;
3、员工派遣方面,员工张三和李四是和母公司签订的合同,但是被派往南京子公司工作,工资发放和社保缴纳都是母公司发放,但是季度末和年度末时候,将上述费用通过挂往来账的方式挂在子公司的费用上,这样是否合适和违反原则呢?如果想这样做的话吗,哪么做合规呢? 另外王五和孙六两个员工是由母公司变更到南京子公司工作,合同是和南京签订的的,工资从南京发放,但是社保却在母公司发放,每月末根据母公司的社保缴费清单在子公司挂费用和往来,这样是否合适和违规呢?哪么做才合规呢?
请高手指点和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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