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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新科公司的消防年检没有正常年检,被公安局处以10000.00元的行政罚款,直接从公司账户中扣除,后来公司追查责任,是因为工程部门经理李文没有按时年检造成的;公司发出处理公告,罚款由其本人全部承担;12月25日,李文以上交了10000.00元现金给财务部,财务出纳开具收据给李文;
公司会计根据上述业务制作如下分录:
1、 扣除罚款的时候,
借:营业外支出 10000.00
贷:银行存款-中国银行人民币户0518 10000.00
2、 收到李文上交的现金的时候,
借:现金 10000.00
借:营业外支出 -10000.00
问题
1、 上述会计分录正确吗?如不正确,请给出正确的分录和说明;
2、 10000.00的行政罚款,在2011年的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候,是不是需要做纳税调整呢?有什么法律法规文件支持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