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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一个挠头的问题:
公司是做贸易的,因业务需要,在全省范围内建立电子化交易平台,因我公司不具备该项技术,现与某支付服务提供商签订合同,由该服务商为我公司提供网络在线(及线下)支付服务。
合同约定:给该支付服务商授权我公司电子交易平台支付系统的20年独家经营权,并一次性收取该服务商25万的独家服务及经营权许可费用。
这个一次性收取的独家经营许可从企业所得税的角度,是收取许可费用20万元当年一次性确认纳税所得还是分20年分期确认?
这个经营许可权是否属于无形资产呢?税务局的答复不一,有说收取当期一次性确认,有说参照无形资产分十年分期确认纳税所得。
感谢各位给点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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