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财务经理人,享用更多功能,成就财务总监之路……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我公司货物存放在异地仓库,客户会去仓库看货样,然后成交(不考虑仓库设在本地)
现有二种方案:
第一: 在异地设立分公司(成为一般纳税人,总公司是一般纳税人),货物存放在异地,由总公司开票给分公司,在异地成交,就由分公司开票给客户(流转税在分公司交,企业所得税申请在总公司交)
第二:跟异地仓库所有者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货物存储在异地,如果成交就会成为在外地销售,不知道税局现对异地销售做如何管理,本地税局和异地税局对我司会有什么处理?
想大家帮我分析下,那个方案比较好,或是有什么更好的建议? 同时也希望大家帮我分析下第二方案中税局对异地销售的管理
谢谢大家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