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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广西地税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所得税税收政策管理问题的通知》 桂地税发[2010]19号(三)关于差旅费(包括实行差旅费包干办法)和国外费用税前扣除凭证的问题 1.根据出差人员取得乘坐交通工具的发票、住宿费发票据实扣除; 2.出差人员的出差补助按照本单位规定的统一标准及实际出差的天数计算扣除。 3.纳税人因生产经营需要在国外实际发生的费用,取得外国实际支出的真实凭据允许扣除。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差旅费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的公告》 桂地税公告2014年第6号 三.对于除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的出差人员,其差旅费的税前扣除限额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差旅费实行实报实销办法的,出差人员取得的出差补助在以下限额内免征个人所得税:区内出差的每人每天100元、区外出差的每人每天120元。超出限额的部分,并入当月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差旅费实行包干使用办法的,出差人员在凭合法票据扣除实际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后,取得的出差补助在以下限额内免征个人所得税:区内出差的每人每天430元、区外出差的每人每天470元。超出限额的部分,并入当月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差旅费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的补充公告》 桂地税公告2015年第2号: 一、“6号公告”的第三条第(一)项“差旅费实行实报实销办法”指除伙食补助费外,差旅费中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等费用实行实报实销办法。第三条第(二)项“差旅费实行包干使用办法”指差旅费中的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实行包干使用办法。 二、出差人员发生的市内交通费如果没有实报实销而由出差人员全部自行负担的,其取得的市内交通费补助可在每人每天80元的限额内免征个人所得税,超出限额的部分,并入当月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青海地税: 青地税二函[2014]2号 1.伙食补助费: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的办法,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市外50元,市内(青岛四市)20元。 2. 公杂费: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的办法,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市外50元,市内(青岛四市)10元,用于补助市内外交通、通讯等支出。 3.企业不超过上述标准且凭借相关出差票据据实发放给个人的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部分,不征收个税;对超标准部分和以此为名义发放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要依法征收个税。 三.厦门地税 厦地税函【2002】76号税: 差旅费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收入,不予计征个税。上述差旅费津贴是指按照或参照厦财文【2001】85号和财行【2001】73号规定的限额发放的伙食费、公杂费(含市内交通费、通讯费等)。采取以有效凭证实报实销方式报销伙食费及公杂费的,其另外取得的差旅费津贴,以及超过上述两份文件规定限额发放的部分必须并入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税。 四.大连地税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大地税发【2003】222号 五、境内、外差旅费津贴标准,执行纳税人所在单位的董事会决议(或内部管理方案)规定的标准。没有董事会决议(或内部管理方案)的,比照《印发〈关于大连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大财文字[1996]250号)和《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1]73号)规定的标准执行。标准内津贴不并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河北地税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冀地税发【2009】46号 对实行差旅费包干的企业,其经销人员按差旅费包干收入办法取得的收入,按扣除据实报销差旅费用后的差额,与当月工薪所得项目合并计算征收个税。 六.浙江地税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个人取得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浙地税发[2004]17号 一、我省个人每月取得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统一规定为:差旅费津贴200元、误餐补助200元。超过部分并计“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七.宁波地税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税政一处关于明确所得税有关问题解答口径的函》 甬地税一函[2010]20号 十九、对企业按当地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根据职工实际出差天数或误餐顿数发放给出差人员的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津贴和补贴,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一些单位超过财政部门规定标准发放给职工的差旅费津贴和误餐补助以及其它借差旅费津贴和误餐补助等名目发放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均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八.南京地税 宁地税所便函[2014] 1号(南京市) 2014年1月1日起,机关与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即:城市间交通费应按规定等级发生,住宿费应按住宿费限额标准发生,伙食补助费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伙食补助费按每人每天100元、市内交通费按每人每天80元标准。对临时公务出差期间有统一安排用餐、提供交通工具的,应不再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企业应建立《差旅费管理办法》,对制定有《差旅费管理办法》,且其中规定的差旅费津贴标准符合企业实际经营需要的,在标准内实际支付出差人员的差旅费津贴允许税前扣除,否则,参照当地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标准执行。企业自行制订的差旅费津贴标准,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地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标准,超过部分,列入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九.广州地税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若干征税业务指引﹝2009年﹞》的通知》 穗地税发﹝2009﹞148号 一、关于出差伙食补助费的计税问题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行﹝2007﹞229号)规定,以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和标准(每人每天50元)计算,为自行负担出差伙食费的员工发放或报销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不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收入。对超标准发放或报销的出差伙食费补助,则应将超标准的部分并入员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出差期间个人未负担伙食费用的,应将出差伙食补助费全额并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十.北京地税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收入中的补贴、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范围及标准的规定的通知》 京地税个[1998]41号 外埠差旅费津贴:一般地区20元/天,特殊地区30元/天 十一.金华地税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等问题的通知》 金地税政[2004]24号 一、 个人取得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二、 根据省局、省财政厅《关于个人取得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4]17号)精神,我市按以下规定执行: 1、我市个人每月取得的定额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分别在200元以内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并计"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2、企事业单位定额发放给个人的差旅费津贴、误餐补贴,不管财务如何处理,均应纳入工资薪金支出范围,并按对工资扣除的有关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按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报销的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计入当期费用,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十二、青岛地税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07年个人所得税业务问题解答》的通知》 青地税函[2007]230号 5、差旅费补贴: (1)伙食补助费: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实行包干办法。出差人员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回所在单位如实申报,每人每天在50元以内凭接待单位收据据实报销。接待单位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招待费开支。 (2) 公杂费: 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30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 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发放。 (3) 参加会议等的差旅费: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小型调查研究会等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均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4) 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15元,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 十三、无锡地税 《无锡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摘转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锡地税二[1999]2号 1.承包费用扣除标准 (1)供销人员与企业之间采取“大包”形式的,即承包收入中包含工资、奖金、补贴、津贴、差旅费(含出差补助费,下同)、业务招待费等的,可在承包收入的30%以内确定扣除费用。 十四、辽宁地税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辽地税发[2002]第4号 二、关于差旅费包干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对实行差旅费包干办法的企业,其差旅费包干办法经各市地税局审核批准后,出差人员取得的差旅费包干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十五、江苏地税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苏地税发[1995]35号 (一)个人与企业之间采取“大包”形式的,即承包收入中包含工资、奖金、补贴、津贴、差旅费(含车船费、住宿费、出差补助费等,下同)、业务招待费等的,在计算征税时,可在承包收入的40%以内确定扣除费用。个别承包人费用确实较大,经省辖市地方税务局批准后,可适当放宽,但最高不得超过承包收入的50%。对于承包收入按比例确定扣除费用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所说的按月减除800元费用的规定不再执行,但对于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的“大包”收入不足9600元的,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与企业之间采取“中包”形式的,即承包收入中包含奖金、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的,在计算征税时,可以承包收入的20%以内确定扣除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