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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化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准入规则变化了,从原《增值税暂行条例》中的的上门“认定”修改为“登记”,目的是降低了企业的准入门槛,意味着对企业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控力度减少了。 变化二:受营改增的全部实行,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对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在法理上做了界定即从原来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修改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这五类应税行为统称为“应税销售行为”了。 变化三: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对税率做了明确的规定主要有四种即:6%、11%、17%、0%(另有规定除外)。0%指出口跨境交易业务,农产品税率也降到11%了。 变化四:受营改增影响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对企业的能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新增项目进行了明确的界定,以后只要涉及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的进项税都可以进行抵扣处理,有利于减少企业税负。 变化五: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删除了小规模纳税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从表述中可以看出,以后所有小规模纳税人自已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日子是指日可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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