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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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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6-3 15:04:00 |显示全部楼层 |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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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财务经理,刚从一个单位辞职。应聘到一个新的单位工作。现在原单位正接受税务稽查局的稽查。新接手的会计对以前年度的帐务处理很不熟悉,对稽查局的问题更是无法回答。我想请问,对于我来说,原单位对我是否还具有约束力?我还是否须对原单位的会计资料承担法律责任。?原单位想让我回去接受稽查局的问话,我是否应该回去?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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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6-4 17:53:00 |显示全部楼层
财务BP与传统财务的区别是什么	2022.02.08 (周二)

如果公检法部门找到证据,能够证明你触犯法律,不管你到哪里,是否离职,都要承担法律责任,或者说都可以抓你;你要对做过的事情负担法律责任;

但是,原单位对你没有约束力,你有权不配合,这是合法的;如果你不愿意或者不高兴,就不用理他们;但是,如果你认为你的参与是有益的或者人情在,你就要慎重考虑是否有必要陷入其中了。

简单说,不配合这个行为不违法;做过的事情要承担责任。

我的建议,如果你做过违法的事情,需要出面去掩盖一下,赶快去配合;如果你自认为没有做过违法的事情,不要去配合,这是他们公司的事情,与你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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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6-4 18:52:00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税务稽查局的稽查,有例行的稽查,也有专案稽查,不知道楼主说的是哪种?

也不知道楼主与前任职的公司是否有过节?

在我看来,出于职业道德,应该帮一帮前任职的公司,

当然,前提是你没有做过什么事或者说你们公司在税务上没有做过什么手脚。

呵呵,有句话叫“心底无私天地宽”,送给楼主!

大巧不工 重剑无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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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6-4 19:34:00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是引用gungone在2006-6-4 18:52:00的发言:

在我看来,出于职业道德,应该帮一帮前任职的公司,

这句话值得商榷,在本人看来,帮前任公司只能是出于人情,没有任何职业上的道理需要帮的;我反倒是认为,不帮才是正确的职业行为。

楼主所述的事情是很普遍的,这是典型的公司事情,不是公司中任何一个人的事情,包括财务部门的经理、会计、税务;任何一个人出面都是代表公司,而不是代表个人,任何对的或者错的,说的好、说的坏,最后承担责任首先是公司,而不是出面的人;也就是说,你是打工的,检查查的是公司,不是你这个做会计的,也不是查的你作经理的;

公司或者团队要应对这件事情,这件事情不是曾经做过的某一个会计的事情,更不是某一个离开的人有义务或者责任需要配合的事情;

会计人员绝对不能在这个问题上给某些公司或者财务经理惯出这个毛病来,好像这个错误是你的一样,你走到哪里,都是你的事情,而不是他们的事情,也不是公司的事情;其实,你在做这件事情的时候,是代表公司的,不是代表你个人的;你离开了,就不代表公司了,公司需要自己承担责任去处理。(除非你本人违法)

财务经理人更不能有这种观念,好像会计做错了事情,或者做了事情,是会计的事情一样;在某种意义上,会计做的事情,是你的事情,需要你来承担责任,需要你去处理。

帮不帮就是个人情问题,有不同意见的继续探讨,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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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6-4 20:33:00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涉及法律事务和税务违法事件,这个问题可以很复杂...

如果只是常规的检查,你自己判断不涉及法律责任问题,这个问题很简单...

我们把问题简单化处理,但要注意不要为以后留下隐患或错过解决问题的最好时机...

"我想请问,对于我来说,原单位对我是否还具有约束力? (只要你离职了,原单位对你不再具有约束力)

我还是否须对原单位的会计资料承担法律责任。? (你应该对原来你经手的会计资料负部分连带责任,单位是第一责任人,税务机关或司法机关会判断是否需要你协助调查)

原单位想让我回去接受稽查局的问话,我是否应该回去? [如果仅仅是原单位的意思,你可以不回去...(人情层面的帮忙除外)]

其实,你的问题也是许多做财务经理人,特别是涉及会计核算和税务事项的财务人员经常面对的疑虑和困惑,也是我们国家相关法律极不完善的最好例证...在资本的力量逐渐增大的社会现实中,在资本的话语权逐渐增大和资本对司法的影响力逐渐增大的社会发展过程中,财务人员的行为需要得到必要的约束,同时,也应该得到必要的保护,否则,很容易被企业主利用资本的力量陷害或打击...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6-4 20:33:36编辑过]
商业历史我书写,世间财富我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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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6-4 20:34:00 |显示全部楼层
财务BP与传统财务的区别是什么	2022.02.08 (周二)

呵呵,eleven说的很有道理,

但我是这样认为的:税务稽查局需要查账,现在接手的人说不清楚,19710915做为前任财务经理人,对其经手的一些事情,至少担负有一定的解释义务(向税务机关解释),协助税务机关将事实调查清楚。

大巧不工 重剑无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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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6-4 21:57:00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是引用gungone在2006-6-4 20:34:00的发言:

但我是这样认为的:税务稽查局需要查账,现在接手的人说不清楚,19710915做为前任财务经理人,对其经手的一些事情,至少担负有一定的解释义务(向税务机关解释),协助税务机关将事实调查清楚。

“说不清楚”是前任公司的过错,其前任公司及其领导负有解释义务,(19710915)既然已经离开,不再承担解释义务,其前任公司的领导可以以私人名义请(19710915)帮助,这是人情,不是法律义务;

法律(包括会计法)没有规定会计人员的配合义务或者不配合罪过。配合还是不配合,只是你作为公司员工的工作职责,不是法律义务。法律只规定公司具有配合义务,而没有规定公司的员工具有配合义务;不协助检查机关以及税务局调查只可能导致你被公司开除,而不导致你违法。公司违法与公司人员违法是两回事,如果公司的任何人都不配合检查机关和税务局的工作,只能导致公司违法,公司的法人代表要承担责任,其他人不需要承担责任。

中国的法律早就改了,以前是这样(有罪推定):如果判定你违法,而你不能拿出证据证明你没有违法,你就是违法的;现在是这样(无罪推定),如果他们不能拿出证据证明你是违法的,你就是合法的。(拒不配合本身不是一种违法行为,是公民的合法权利;所以,即使你违法了,但是当你拒不配合而导致对方无法获得证据时,你就可以逃过惩罚)

举个例子:如果你帮助公司偷漏税,税务稽查来检查,需要提供相关资料,如果你‘隐匿资料’不提供,就是违法行为;但是,如果你提供了资料,但是税务局查不明白,需要你配合,而你就是解释不清(不配和),税务局也无法下结论,这时候,公司、会计人员和领导都不违法(虽然事实上、客观上你们都违法了);

上面说的是理论和原则,我们坚决反对财务经理人做违反职业道德和违法的行为,虽然你可能会因为法律证据不足而逃过惩罚;

另一方面,我们也提醒财务人员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增加一些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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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6-5 14:01:00 |显示全部楼层

非常感谢。

谁能告诉我,财务人员从哪几方面加强自我保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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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6-5 17:36:00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不算不职业

我想起以前在N公司时有件事。当时我们从一个 SCALA的系统转数据到SAP,清理会计数据,当时的会计主管发现有个科目余额无法明确是谁的责任,于是想挂到当年负责那个科目的会计A头上,即列为“其他应收款-a”,A不高兴,俩人为这事儿争吵了起来。A说:“我以前是做过那个工作,但是现在已经不做了,应该由接手的人负责查找。而不能因为我当时管这个,就将这活给我。这样做没有道理呀!”

与离职后相比,这算什么呀?但是道理是一样的。“在其位,谋其政”,人家已经离开了,当时公司也同意人离职了,如果还有问题说不清,员工没有义务花自己的时间回去再配合。是新的公司在给员工付工资,而旧的公司没给员工再付费。对吧?如果花时间去帮助旧公司,不就相当于在新公司表现得不职业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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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6-5 18:31:00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是引用月笼沙在2006-6-5 17:36:00的发言:

我想起以前在N公司时有件事。当时我们从一个 SCALA的系统转数据到SAP,清理会计数据,当时的会计主管发现有个科目余额无法明确是谁的责任,于是想挂到当年负责那个科目的会计A头上,即列为“其他应收款-a”,A不高兴,俩人为这事儿争吵了起来。A说:“我以前是做过那个工作,但是现在已经不做了,应该由接手的人负责查找。而不能因为我当时管这个,就将这活给我。这样做没有道理呀!”

我觉得A的说法是值得注意的,此案例非彼案例,

在公司内部,主管或者经理的安排或者要求,对于其手下的员工来讲就是‘法’,所谓‘法’,有时候是不需要一定有道理,或者说这道理是讲给大众而可能背离当事人的;因此,如果会计主管认为A造成的问题A最容易处理的话,或者教育员工在负责的岗位上要认真工作,而不是见到难题就躲,一直糊弄到交给别人就认为是万事大吉的,那会计主管的这种做法也是符合公司利益和团队管理的规律的,A就要接受。

为了说明白这个区别,我们假设会计主管的布置就是错的,那A也有义务接受,不接受就叫不职业了,当然,会计主管不够专业这是另外一回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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