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表于 2019-8-25 21:38:48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是按照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有关合伙人缴税的文件:
1、财税[2000]9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的通知:
第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投资者)。
第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2、财税〔2011〕6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第三条规定: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为42000元/年(3500元/月)。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3、国税函〔2001〕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按照上述政策规定。作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他取得的与合伙企业相关的收入,在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时候,通常只会涉及两个税目,一个是利息股息红利,一个是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税目。所以,是不会有按照“工资薪金”征收合伙人个人所得税的情况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