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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9-17 15:0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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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间,就具体的业务合作模式我们进行了商讨。
由L老板的公司向M行长的银行申请银行授信,用此授信额度代为我们集团下属工厂或公司购买原材料,银行授信到期前,我们下属单位负责还款并支付费用。
模式和其他合作公司基本相同。
唯一差别就是,我们集团公司需就这笔授信向银行提供信用担保。
也就是到期如果L老板不还款,就由我们集团偿还。
M行长解释,银行授信通常需要有实物资产作抵押或者是实力较强的单位做担保。对于L老板公司来说,如果有了我们集团公司做担保,授信审批就会比较容易。而且这个业务的实质是为我们集团下属单位服务的,所以从控制风险的角度也希望由我们集团提供担保。
这个道理我当然明白。
只是之前我们合作的大多是国有公司,他们的银行授信都不需要我们向银行做担保。
所以,我需要考虑一下。
我想了想,对M行长说,这个原则上应该没有什么问题,只是我需要回去向彭总汇报一下,因为我们集团公司的对外担保是有严格的规定和审批程序的。
M行长表示完全理解。
L老板这时感慨道,“这真是人与人不能比啊。你们大公司只要签个信用担保就可以从银行拿到钱,而我们小公司经常拿着实物资产给银行都贷不到款,银行这可真是嫌贫爱富啊。”
M行长笑了笑,没有说话。
我对L老板说,“这没办法,对银行来说,肯定风险控制是第一位的,他可不想最后用这些实物资产来抵偿贷款。大公司通常视信用如生命,一旦违约或者是出现**,对这家公司来说都是致命的。而且从根本上来说,银行只喜欢做锦上添花,不喜欢雪中送炭。是不是,M行长?”
M行长点了点头,然后大家都哄然大笑。
业务合作模式基本上就这么确定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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