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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ww3541516 - 

[讨论]可以将企业的“内账”做成一个管理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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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8 09:25:00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在职的税务执法人员一点不讳言:如果我出来做企业,也会这么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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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8 20:26:00 |显示全部楼层
财务BP与传统财务的区别是什么	2022.02.08 (周二)
可以啊,把外账的数据根据管理的要求(即内账的要求)再做一遍和没入外账的数据合在一起组成一套账,算是广义的内账,就可以只用两套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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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8 20:27:00 |显示全部楼层
一般公司都有两套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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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9 18:32:00 |显示全部楼层
上世纪90年代,偶在外企做过二套账,一套对税务,一套真实的管理账.内部账要把外部账上每笔业务重做一遍,当然,有许多业务处理方法是和外部账不一样的,外企老板不看外部账,只看内部账,作为财务主管除了应付好税务外,还要应付董事会查账审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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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0 11:33:00 |显示全部楼层
朱总理说不能做假帐,但没说不能对谁做假帐,什么时候不能对谁做假帐。对老板和股东就绝对不会做假帐 开玩笑,歪理邪说的哦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8-4-20 11:34:08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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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5 11:08:00 |显示全部楼层
财务BP与传统财务的区别是什么	2022.02.08 (周二)

帐到底咋分,其实主要看阅读对象是谁,给工商国地税看的帐是按会计制度和税法来做我们统称外帐,至于给管理者或给投资人看的帐与他们沟通,看他们的管理需要来设置一套帐就可以了,别把财务工作搞复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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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30 09:59:00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议大家好好学习会计法和税收征管法

作为一个财务人员,首先要坚守自己的职业道德,另外一个就是要懂法,这样才能在工作当中更好的规避风险。

会计法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
  (二)私设会计帐簿的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的;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帐本位币的;
  (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四条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五条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税收征管法:

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

 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二百零一条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
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
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
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
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
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
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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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 10:26:00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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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12 15:16:00 |显示全部楼层
做吧做吧!到时都会成为发展的最大障碍!会成为原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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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12 15:17:00 |显示全部楼层
我呼吁财务人员千万别去主动做这些,要不然会把自己套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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