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上注册,结交更多财务经理人,享用更多功能,成就财务总监之路……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我公司是一家以网络工程安装为主营业务的集团企业,下属子公司分别有物流公司(主要负责采购各工程项目所需设备材料)、软件开发公司(负责网络系统软件开发提供给集团工程项目,也对外销售软件)、科技公司、工程系统公司,四种类型的公司,均为独立法人机构。 公司子公司先后成立有7到一年,总公司是最近新注册的一个管理型母公司,对于集团公司资金管理,我的构想是设立结算中心模式,但具体的运行模式和资金往来涉及的法律问题有很多不解,请有经验的同仁给予指点!!互相讨论一下。 我的初步构想: (1)集团设立以母公司为结算中心模式的资金管理核算体系,设置“内部存款”“内部短期负息贷款”“内部存入款利息支出”“短期负息贷款利息收入”科目,按各往来子公司下设二级科目。 子公司之间资金往来全部由母公司划转往来。 (2)所有往来款均由发生方填具“转帐通知单”,连同相关凭据交付对方转帐。如有不同意见,应及时联系处理,不得拒绝入帐,确保帐帐相符。内部往来帐一律由母公司按月(次月10号前)寄发对帐单,各子公司核对后于次月底回复。 今天在论坛上看到有网友提出“法人机构之间不能有资金拆借往来行为”,那么母子公司之间资金调度是否不能采取我的构想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