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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员
我个人认为7楼的做法是一种及其不负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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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销售方怕什么,你做好发票记录,查一下到底是哪里丢失的,如果能查到对方签收单,那对方自然就得找你
我处理过这种问题,我是销售方,负责办理遗失登报事宜,费用由购货方承担(由于发票是由于购货方遗失)
如果在三个月内,税局会出已抄报税证明,对方可以去税局抵扣,如果超过三个月,则可以不出抄报税证明,用发票存根复
印件和有税局盖章办理遗失手续的单据入帐即可,手续是麻烦点,但无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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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副经理
如果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销售方丢失:(1)登报挂失-(2)开具以抄报税证明-(3)携带已抄报税证明存根联复印件到税务局认证;
在某些地方(1)是(2)的前提,否则是不给开具已抄报税证明去抵扣的.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买方坚持,卖方需要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承担double vat output;否则买方不仅不能够抵扣vat input , 同时在汇算清缴是需要调整没有发票的那部分cost 或者expen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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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
销货方若在邮寄中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销货方重新开具发票的话销货方就得多付担税金,只要在次月凭发票复印件.金税系统中打印的增值税发票开票明细.丢失发票说明.已抄报税证明单(一式三份)到税务局相应的窗口去办理就可以了,当然要接受税务局的罚款每张发票200元,凭税务局签字并盖章的已抄报税证明单的其中一份和发票复印件寄给购货方,那对方就可据以入帐和抵扣进项税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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