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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5-19 11:48:00 |显示全部楼层

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第1.0.1条: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装饰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注:有防放射性、防腐蚀、防火等要求的装饰工程,应按设计要求或有关规定执行。

第1.0.2条:装饰工程所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选用,并应符合现行材料标准的规定。

对材料质量发生怀疑时,应抽样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1.0.3条:装饰工程所用的砂浆、石灰膏、玻璃、涂料等,宜集中加工和配制。

第1.0.4条:装饰材料和饰件以及有饰面的构件,在运输、保管和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措施防止损坏和变质。

第1.0.5条:抹灰、涂料和刷浆工程的等级及适用范围,应符合设计要求。

第1.0.6条:装饰工程应在基体或基层的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施工。

第1.0.7条:高级装饰工程施工前,应预先做样板(样品或标准间),并经有关单位认可后,方可进行。其他等级的装饰工程是否需做样板,应由设计确定。

第1.0.8条:室外抹灰和饰面工程的施工,一般应自上而下进行。高层建筑采取措施后,可分段进行。

第1.0.9条:室内装饰工程的施工,应待层面防水工程完工后,并在不致被后继工程所损坏和玷污的条件下进行。

第1.0.10条:室内吊顶、隔断的罩面板和花饰等工程,应待室内地(楼)面湿作业完工后施工。

第1.0.11条:室内装饰工程的施工顺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抹灰、饰面、吊顶和隔断工程,应待隔墙、钢木门窗框、暗装的管道、电线管和电器预埋件、预制钢筋混凝土楼板灌缝等完工后进行;

二、钢木门窗及其玻璃工程,根据地区气候条件和抹灰工程的要求,可在湿作业前进行;铝合金、塑料、涂色镀锌钢板门窗及其玻璃工程,宜在湿作业完工后进行,必须加强保护;

三、有抹灰基层的饰面板工程、吊顶及轻型花饰安装工程,应待抹灰工程完工后进行;

四、涂料、刷浆工程,以及吊顶、隔断罩面板的安装,应在塑料地板、地毯、硬质纤维板等地(楼)面的面层和明装电线施工前,以及管道设备试压后进行。木地(楼)板面层的最后一遍涂料,应待裱糊工程完工后进行;

五、裱糊工程,应待顶棚、墙面、门窗及建筑设备的涂料和刷浆工程完工后进行。

第1.0.12条:室内外装饰工程施工的环境温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刷浆、饰面和花饰工程以及高级的抹灰,溶剂型混色涂料工程不应低于50C;

二、中级和普通的抹灰,溶剂型混色涂料工程,以及玻璃工程应在00C以上;

三、裱糊工程不应低于是100C;

四、使用胶粘剂时,应按胶粘剂产品说明要求的温度施工;

五、涂刷清漆不应低于80C,乳胶涂料应按产品说明要求的温度施工;

六、室外涂刷石灰浆不应低于30C。

注:1)环境温度是指施工现场最低温度。

2)室内温度应在靠近外墙地面高500MM处测量。

第1.0.13条:装饰工程必须作好成品保护,施工用水和管道设备试压的水,不得污损装饰工程。

第1.0.14条:装饰工程施工安全技术、劳动保护、防火、防毒等的要求,应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其材料堆放应注意安全防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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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5-19 11:52:00 |显示全部楼层
财务BP与传统财务的区别是什么	2022.02.08 (周二)

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

(1956年5月25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29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国家基本建设需要;保护建筑安装工人职员的安全和健康,保证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工业建设(矿井建设除外)和民用建设的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价)。

第二章 施工的一般安全要求

第三条 施工单位的技术领导人必须熟悉本规程的各项规定,在所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应提出安全技术措施,并且应该对工人讲解安企操作方法。凡是不了解本规程的工程

技术人员和未受过安全技术教育的工人,都不许参加施工工作。

第四条 工地宿舍、办公室、工件棚、食堂等临时建筑,必须先经设计,并且经工程技术负责人审核和上级领导批准后,才能施工;竣工后要由工程技术负责人会同安全技术人员、工会劳动保护干部检查验收后,才能使用。

第五条 对于从事高空作业的职工,必须进行身体检查。不能使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癫痈病的人和其它不适于高空作业的人,从事高空作业。

第六条 施工单位对于高空作业工人,应该供给工具袋。

第七条 在建筑安装过程中,如果上下两层同时进行工作,上下两层间必须设有专用的防护棚或者其它隔离设施;否则不许使工人在同一垂直线的下方工作。

第八条 遇有六级以上强风的时候,禁止露天进行起重工作和高空作业。

第九条 施工现场中的脚手板、斜道板、跳板和交通运输道,都应该随时清扫,如果有雨水冰雪,要采取防滑措施。

第十条 在天然光线不足的工作地点或者在夜间进行工作,都应该设置足够的照明备;在坑井、隧道和沉箱中工作,除应该有常用电灯外,并且要备有独立电源的照明灯。

第十一条 寒冷地区的施工单位,冬季施工的时候,应该在施工地区附近设置有取暖设备的休息处所;施工现场和职工休息处所的一切取暖、保暖措施,都应该合乎防火和安

全卫生的要求。

第十二条 进行汽热法施工的时候,应该采取防止工人被蒸汽或者配汽设备烫伤的安全措施。

第十三条 进行电热法施工的时候,应该在作业地区设置围栏或悬挂警告标志。用六十伏特以上电压加热的时候,除测温工作外,应该在作业地区内禁止进行其他工作。

第三章 施工现场

第十四条 施工现场应该合乎安全卫生的要求。在现场上的附属企业、机械装置、仓库、运输道路功临时上下水道电力网、蒸汽管道、压缩空气管道、乙炔管道、乙炔发生站和其他临时工程的位置、规格,都应该在施工组织设计中详细规定。

第十五条 在施工现场周围和悬崖、陡坎处所,应该用篱笆、木板或者铁丝网等围设栅栏。

第十六条 工地内的沟、坑应该填平,或者设围栏,盖板。

第十七条 施工现场要有交通指示标志,危险地区应该悬挂“危险”或者“禁止通行”的明显标志,夜间应该设红灯示警。场地狭小、行人来往和运输频繁的地点,应该设临时交通指挥。

第十八条 工地内架设的电线,它的悬吊高度和工作地点的水平距离,应该按照当地电业局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施工现场内一般不许架设高压电线;必要的时候、应该按照当地电业局的规定,使高压电线和它所经过的建筑物或者工作地点保持安全的距离,并且适当加大电线的安全系数,或者在它的下方增设电线保护网;在电线入口处,还应该设有带避雷器的油开关装置。

第二十条 工地内交通运输道路,应该经常保持通畅,并且应该尽量采用单行线和减少不必要的交叉点。载重汽车的弯道半径,一般应该不少于十五公尺,特殊情况应该不少于十公尺。

第二十一条 工地内行驶斗车、小平车的轨道应该平坦,坡度不能大于百分之三。上述车辆都应该备有制动闸。铁轨终点应该向上弯曲,或者设车挡。

第二十二条 轨道和人行道、运输道的交叉处所,应该满铺和轨顶取平的木板;在火车道口两侧应该设落杆、标志和信号。

第二十三条 工地内应该有适当的排水沟。排水沟应该不妨碍工程地区内的交通。通过运输道路的沟渠,应该搭设能确保安全的桥板。

第二十四条 一切材料的存放都要整齐和稳固。存放脚手杆要设支架。现场中拆除的模型板和废料等应该及时清理,并且将钉子拔掉或者打弯。

第二十五条 在山沟、河流两岸,铺设交通线路或者设置一切临时建筑,都应该事先了解地形、历年的山洪和最高水位的情况,以防灾害。

第三十六条 存放爆炸物的仓库,必须和厂矿、房屋、人口稠密处所、交通要道和高压线等保持安全距离。仓库要用耐火的材料(砖、石等)建筑,库顶应该采用轻型结构和安设避雷针,库内要有完善的通风设备和温度表,门窗应该向外开,不要使用透明玻璃,地板的铁钉不能外露。仓库周围应该设防爆掩护物,五十公尺内严禁烟火,并且应该设有消防设备。

第二十七条 工地临时存放少量的炸药、雷管、引线等,必须以有盖的木箱分别存放于安全处所,并且应该派有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保管和设置禁止烟火的标志。

 

雷管、引线和炸药应该分库存放,不能混淆;各库之间应该保持安全距离。在存有爆炸物的仓库内,严格禁止火药加工和装插雷管引线等工作。存放爆炸物的仓库内,应该采用防爆型照明设备。

 

第二十九条 危害工人健康的颜料和其它有害物质,应该存放在通风良好的专用房舍内。沥青应该存放在不受阳光直接照射或者不易熔化的场所。

第四章 脚手架

第三十条 木杆应该以剥皮杉木和其他各种坚韧的硬木为标准,杨木、柳木、桦木、椴木、油松和其他腐朽、折裂、枯节等易折木杆,一律禁止使用。竹竿应该以四年以上的毛竹为标准,青嫩、枯黄,或者有裂纹、虫蛀的都不许使用。

第三十一条 使用木杆做脚手的,立杆有效部分的小头直径不能小于七公分,大横杆、小横杆(排木)有效部分的小头直径不能小于八公分。使用竹竿做脚手的,立杆大横杆有效部分的小头直径不能小于七点五公分,小横杆有效部分的小头直径不能小于九公分(对于小头直径在六公分以上不足九公分的竹竿,可以采取双竿合并使用的办法)。

第三十二条 架子的铺设宽度不能小于一点二公尺,大横杆间隔不能大于一点二公尺。木脚手的立杆间隔不能大十一点五公尺,小横杆的间隔不能大于一公尺。竹脚手必须搭设双排架子,立杆的间隔不能大于一点三公尺,小横杆的间隔不能大于零点七五公尺。

第三十三条 架子必须设斜拉杆和支杆,高在七公尺以上的工程无法顶支杆的时候,架子要同建筑物连结牢固,立杆和支杆的底端要埋入地下:深度应该视土壤性质决定;在理入杆子的时候,要先将土坑夯实,如果是竹竿,必须在基坑内垫以砖石,以防下沉,遇松土或者无法挖坑的时候,必须绑扫地杆子。

第三十四条 凡是搭设高达十公尺以上的竹脚手架,要在立竿旁加设顶撑或者使用双行立竿。竹脚手的小横竿,它的两头伸出大横竿部分不能短于二十公分。斜拉竿和立竿的

交叉处都要绑牢。

第三十五条 搭架子可以根据各地经验采用坚韧的麻绳、棕绳、草绳、铁丝或者篾条切实扎绑,并且要经常检查。

第二十六条 斜道的铺设宽度不能小于一点五公尺;斜道的坡度不能大于一比三,斜道防滑木条的间距不能大于三十公分,拐弯平台不能小于六平方公尺。

第三十七条 脚手板必须使用五公分厚的坚固木板,凡是腐朽、扭纹、破裂和大横透节的木板都不能使用。如果使用竹片编制的竹脚手板,板的厚度不能小于五公分,螺栓孔不能大于一公分,螺丝必须拧紧。

第三十八条 脚手板和斜道板要满铺于架子的横杆上,在斜道两边,斜道拐弯处和高在三公尺以上的脚手架的工作面外侧,应该设十八公分高的挡脚板,并且要加设一公尺高的防护栏杆。

第二十九条 脚手架的负荷量,每平方公尺不能超过二百七十公斤,如果负荷量必须加大,架子应该适当地加固。

第四十条 悬吊式脚手架应该以坚固的材料构成,脚手板间不能有空隙,并且应该设防护栏杆。吊架挑梁应该插在墙壁的牢固部分,严禁插在房被上,挑梁的下方应该垫入五公分厚的垫木。

第四十一条 吊架所用的钢丝绳。它的粗细应该按照负荷量决定。升降用的卷扬机或者滑车。应该合于吊架的计算荷量,并且要设双重制动网。

第四十二条 安装管式金属脚手架,禁止使用弯曲、压扁或者有裂缝的管于,各个管子的联接部分要完整无损,以防倾倒或者移动。

第四十三条 金属脚手架的立杆,必须垂直地稳放在垫木上,在安置垫木前要将地面夯实、整平。

第四十四条 安装金属脚手架的地点,如果有电气配线的设备,在安装和使用金属脚手架期间,应该将它断电或者拆除。

第四十五条 里脚手架的铺设宽度不能小于一点二公尺,高度要保持低于外墙的二十公分。砌墙高达四公尺的时候,要在墙外安设能承受一百六十公斤荷重的防护挡板或者安全网,墙身每砌高四公尺,防护挡板或者安全闷应该随墙身提高。

第四十六条 里脚手使用的伸出式挑架,要用坚固的材料作成,伸出墙外部分不能小于一点二公尺,所铺脚手板不能有空隙,并且要设有防护栏杆和十八公分高的挡脚板。

第四十七条 跳板要用五公分厚的坚固木板,单行跳板宽度不能小于零点六公尺,双行跳板宽度不能小于一点二公尺,跳板的坡度不能大于一比三,板面并且应该设防滑木条;凡是超过三公尺长的跳板,必须没支撑。

第四十八条 梯子必须坚实,不得缺层,梯阶的间距不能大于四十公分。

第四十九条 两梯连接使用的时候,在连接处要用金属卡子卡牢,或者用铁丝绑牢,必要的时候可设支撑加固。

第五十条 梯子要搭在坚固的支持物上,如果底端放在平滑的地面,应该采取防滑措施,立梯的坡度以六十度为适宜。

第五十一条 凡是承载机械的或者超过十五公尺高的脚手架,必须先经设计,并且经工程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才可以搭设。

第五十二条 脚手架要经施工负责人员检查验收后,才能使用,使用期间应该经常检查。

第五章 土石方工程

第五十三条 进行土方工程前,应该做好必要的地质、水文和地下设备(如瓦斯管道、电缆、自来水管等)的调查和勘察工作。

第五十四条 挖掘基坑、井坑的时候,如果发现有不能辨认的物品,应该立即报告上级处理,严禁随意敲击或者玩弄。

第五十五条 在深坑、深井内操作的时候,应该保持坑、井内通风良好,并且注意对于有毒气体的检查工作,通有可疑现象,应该立即停止工作,并且报告上级处理。

第五十六条 在靠近建筑物旁挖掘基坑的时候,应该视挖掘深度,作好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五十七条 挖掘土方应该从上而下施工,禁止采用挖空底脚的操作方法,并且应该做好排水措施。

第五十八条 挖掘基坑、井坑的时候,应该视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或者固壁支架;对于土质疏松或者较宽、较深的沟坑,如果不能使用一般的支撑方法,必须按照特定的设计进行支撑。挖出泥土的堆放处所和在坑边堆放的材料,至少要距离坑边零点八公尺,高度不能超过一点五公尺。对基坑、井坑的边坡或者固壁支架应该随时检查(特别是雨后和解冻时期),如果发现边坡有裂缝、疏松或者支撑有折断、走动等危险征兆。应该立即采取措施。

第五十九条 拆除固壁支架的时候,应该按照回填顺序,从下而上逐步拆除。更换支撑时,应该先装上新的,再拆下旧的,拆除固壁支架和支撑的时候,必须由工程技术人员在场指导。

第六十条 使用机械挖土前,要先发出信号。挖土的时候,在挖土机挺杆旋动范围内,不许进行其他工作。装土的时候,任何人称不能停留在装土车上。

第六十一条 在有支撑的沟坑中,使用机械挖土,必须注意不住机械碰坏支撑。在沟坑边使用机械工作的时候,应该详细检查计算坑内支撑强度,必要的时候另行加强支掸。

第六个二条 一切爆炸物的运输,要指定专人负责。雷管和炸药不许放在同一舟车或者同一容器内运输。运送的时彼,灰该罢为包装油书,不能散装、改装,也不能震动、冲 击、转倒、坠落和摩擦等。运输时严禁抽烟,或者携带烟火等易燃物品。运输途中,不许在人多的地方休息。

第六十三条 爆炸石方工作应该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打眼、装药、放炮要由经过训练和考试合格的人员负责进行,并且应该有严密的组织和检查制度。

(二)在闪电打雷的时候,禁止装置炸药、雷管和联接电线。捣填炮药,严禁使用铁器。所用引线,要加以检验。

(三)使用电雷管的时候,应该指定专人掌握电爆机,并且必须等待电线完全接妥,员工全部避入安全地带后,才可以通电点炮。电爆机距炮眼电线的长度应该视现场情况决定。联接雷管和引线要用特制的钳铗挟紧,严禁用牙齿咬紧和用力敲压。

(四)使用炸胶爆炸石方的时候,应该以挤压办法使炸胶结实,严禁捣击。禁止使用冻结、半冻结或者半溶化的炸胶。已冻炸胶的解冻处理工作,必须指定有经验的人谨慎进行。取用炸脏应该戴手套。炸胶溶化时避免和皮肤接触。

(五)在城镇房屋较多的场所爆炸石方的时候,最好放闷炮(药量较少的炮),并且要在施放前在石上架设掩护物。

(六)放炮后要经过二十分钟才可以前往检查。遇有瞎炮,严禁掏挖或者在原炮眼内重装炸药,应该在距离原炮眼六十公分以外的地方另行打眼放炮。

(七)同一工地必须由专人统一掌握放炮时间,放炮前,必须使危险区内的全体人员退至安全地带,并且在危险区四周设立岗哨和危险标志,禁止通行。

第六章 机电设备和安装

第六十四条 电气设备和线路的绝缘必须良好,棵露的带电导体应该安装于碰不着的处所。或者设置安全遮栏和显明的警告标志。

第六十五条 电气设备和装置的金属部分,可能由于绝缘损坏而带电的,必须根据技术条件采取保护性接地或者接零的措施。

第六十六条 电线和电源相接的时候,应该设开关或者插销,小许随便搭挂;露天的开关应该装在特制的箱匣内。

第六十七条 行灯的电压不能超过三十六伏特,在金属器内或者潮湿处所工作的时候,行灯电压不能超过十二伏特。

第六十八条 电焊工作物和金属工作台同大地相隔的时候,部要有保护性接地。

第六十九条 电动机械和电气照明设备拆除后,不能留有可能带电的电线。如果电线必须保留,应该将电源切断,并且将线头绝缘。

第七十条 电气设备和线路都必须符合规格,并且应该进行定期试验和检修。修理的时候,要先切断电源;如果必须带电工作,应该有确保安全的措施。

第七十一条 每座工业锅炉都应该有安全阀、压力表和水仪表,并且要保持准确有效。

第七十二条 工业锅炉应该有维护保养、检查修理和水压试验制度,并且应该由经过专门训练和考试合格的专职人员担任司炉工作。

第七十三条 各种气瓶在存放和使用时,要距离明火十公尺以上,并且避免在阳光下曝晒,搬动的时候不能碰撞。

第七十四条 氧气瓶要有瓶盖,氧气瓶的减压器上应该有安全阀,严防沾染油脂,并且不能和可燃气瓶同放一处。

第七十五条 乙炔发生器必须有防止回火的安全装置,并且要距离明火十公尺。

第七十六条 焊接场所应该保持通风良好。进行电焊、电割和气焊、气制工作前,应该清除工作物和焊接处所的易燃物,或者在焊接处所采用防护设施。

第七十七条 风动工具的气阀,必须不漏气和易于开闭。风动工具在使用中不能进行调整和更换零件。

第七十八条 一切机械和动力机的机座必须稳固,放置移动式机器的时候,应该防止它由于自重和外部荷重作用引起移动和倾倒。

第七十九条 传动带、明齿轮、砂轮、电锯、接近于地面的联轴节、转轴、皮带轮和飞轮等危险部分,都要安设防护装置。

第八十条 机器的转动摩擦部分,可设置自动加油装置;如果用人工加油,要使用长嘴注油器,难于加油的,应该停车注油。

第八十一条 起重机械、牵引机械和辅助起重工具,都要标明最大负荷量,起重和牵引机械并且要标明安全速度。

第八十二条 各式起重机应该根据需要安设过卷扬限制器、起重量控制器、联锁开关等安全装置。悬臂起重机应该有起重量指示器。轨道臂式起重机必须安有夹轨钳。

第八十三条 起重机在使用前要经过试车,试车前应该注意检查挂钩、钢丝绳、齿轮和电气部分等,使用的时候应该设专人指挥,禁止斜吊,并且禁止任何人站在吊运物品上或者在下面停留和行走。物件悬空的时候,驾驶人员不能离场。

第八十四条 传送带的起卸处应该装设专用平台,禁止用手在带上直接卸取材料。传送机运转时,禁止用手清理卷轮、滑车和传送带上的附着物。

第八十五条 机器设备和工具要定期检修,如果损坏,应该立即修理。

第八十六条 安装机械的时候,不许将机械的拉线在绑在脚手架上,没有经过技术负责人的批准,不许利用脚手架作起重机和滑车的支架。

第八十七条 擦洗和修理机械的时候,应该采取措施以防止机械转动部分因受电流或者自重作用而自行转动。擦洗机器不能使用含铅的汽油。

第八十八条 安装、拆洗、试运和修理机器的时候,应该对各种转动部分采取临时性的防护措施。一切和工作无关的人员都不许接近。

第八十九条 各种机电设备都应该由经过训练和考试合格的专职人员操纵、装拆或者检修。

第七章 拆除工程

第九十条 拆除工程在施工前,应该对建筑物的现状进行详细调查,并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才可以动工。较简单的拆除上程,也要制订切合实际的安全措施。

第九十一条 拆除工程在施工前,要组织技术人员和工人学习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九十二条 拆除工程的施工,必须在工程负责人员的统一领导和经常监督下进行。

第九十三条 拆除工程在施工前,应该将电线、瓦斯管道、水道、供热设备等干线通该建筑物的支线切断或者迁移。

第九十四条 工人从事拆除工作的时候,应该在助手架或者其他稳固的结构部分上操作。

第九十五条 拆除建筑物,应该自上而下顺序进行,禁止数层同时拆除。当拆除某一部分的时候,应该防止其地部分发生坍塌。

第九十六条 拆除建筑物的栏杆、楼梯和楼板等,应该和整体拆除程度相配合,不能先行拆掉。建筑物的承重支柱和横粱,要等待它所承担的全部结构拆掉后才可以拆除。

第九十七条 拆除建筑物一般不采用推倒方法,遇有特殊情况必须采用推倒方法的时候,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砍切墙根的深度不能超过墙厚的三分之一,墙的厚度小于两块半砖的时候,不许进行掏掘。

(二)为防止墙壁向掏掘方向倾倒,在掏掘前,要用支撑撑牢。

(三)建筑物推倒前,应该发出信号,待全体工作人员避至安全地带后,才能进行。

第九十八条 用爆破方法拆毁建筑物的时候,应该按照本规程有关爆破的规定执行。用爆破方法拆毁建筑物部分结构的时候,应该保证其他结构部分的良好状态。爆破后,如果发现保留的结构部分有危险征兆,要采取安全措施后,才能进行工作。

第九十九条 拆除建筑物的时候,楼板上不许有多人聚集和堆放材料,以免发牛危险。

第一OO条 在高处进行拆除工程,要设置流放槽,以便散碎废料倾槽流下。拆下较大的或者沉重的材料,要用吊绳或者起重机械及时吊下或者运走,禁止向下抛掷。拆卸下来的各种材料要及时清理,分别堆放于一定处所。

第八章 防护用品

第一O一条 施工单位应该供给职工适用的、有效的防护用品,并且要规定发放、保管、检查和使用的办法。

第?O二条 对下列工人,应该根据工作需要,分别供给防护用品:

(一)架子工:供给套袖、裹腿、垫肩、风镜。

(二)砌砖工:供给帆布指套或者手指涂胶的线手套。

(三)不使用卡砖器的搬砖工:供给手垫。

(四)抹灰工:供给套袖、手套、风镜。

(五)喷灰工;供给工作服、风镜、口罩、手套、鞋盖。

(六)淋筛、合白灰工:分别供给胶鞋和带护腿的鞋盖、风镜、口罩、手套、披肩头巾。

(七)混凝土搅拌、捣固、平灰、养护工:分别供给围裙、手套、胶靴(或者胶鞋和带护腿的鞋盖)。

(八)石工:分别供给防护眼镜、口罩、帆布手套。

(九)打桩工:供给手套、裹腿。

(十)水磨理石工和电磨理石工:分别供给胶鞋或者胶靴,电磨理右工加发绝缘手套。

(十一)水暖工:供给手套,在水道中工作的时候供给工作服、胶靴、口罩。

(十二)钢筋工:供给帆布手套、垫肩、帆布围裙、口罩。

(十三)白铁工:供给手套、围裙。

(十四)油漆工和喷漆工:油漆工供给带袖围裙、手套;喷漆工供给工作服、手套、风镜、口罩。

(十五)扛挑工:供给垫肩或者有领垫肩,搬运水泥、石灰的时候,加发披肩头巾、口罩、风镜、鞋盖、长袖手套。

(十六)木工:分别供给套袖、围裙。

(十七)电锯工:供给口罩、风镜、帆布围裙、套袖。

(十八)挖土机、平土机、推土机、起重机的司机和助手;分别供给工作服、手套、风镜、口罩。

(十九)电气操作工:分别供给绝缘靴、绝缘手套、线手套、风镜、套袖、裹腿等。

(二十)钳工、铆工、焊工、锻工、起重工:根据工作情况不同,按照工厂安全卫生规程的规定,分别供给防护用品。

第一O三条 对于从事沥青工作的工人,分别供给坚实的棉布或者麻布的工作胀、防护眼镜、防护口罩或者过滤式呼吸器、帆布手套、帆布鞋盖和防护油膏。工作完毕后必须洗澡。

第一O四条 对于从事下列工作的工人,都要加发柳条帽或者藤帽:

(一)在高空作业的下方进行工作的工人。

(二)在深坑、深槽或者井下工作的工人。

(二)拆模板和架子的工人。

第一O五条 对于在水中工作的工人,应该供给胶靴,在深水工作的时候,应该供给胶皮工作服。

第一O六条 对于在高空工作的工人,如果没有防护装置,应该供给安全带。

第一O七条 对于在雨中工作的工人,应该根据需要分别供给胶鞋、胶靴、蓑衣、雨衣、斗笠等防雨用具。

第一O八条 对于在严寒气候中从事露天工作的工人,应该根据需要供给防寒用品。

第一O九条 对于在施工现场工作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该根据需要供给防护用品。

第一一O条 对于从事其他有害健康工作的工人(指本规程内未提出的工种),都应该根据需要分别供给防护用。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条 各企业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本规程制订单行的细则,并且送劳动部备案。

第一一二条 本规程由国务院发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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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经验,

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是发包方(建设单位)和承包方(施工单位)为完成商定的建筑安装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 承包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双方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承包合同的设计变更文件、洽商记录、会议纪要,以及资料、图表等,也是承包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列入国家计划内的重点建筑安装工程,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签订合同。如果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由双方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第五条签订承包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符合国家政策,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承包工程的初步设计和总概算已经批准;

  二、承包工程所需的投资和统配物资已经列入国家计划;

  三、当事人双方均具有法人资格;

  四、当事人双方均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第六条 承包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工程名称和地点;

  二、工程范围和内容;

  三、开、竣工日期及中间交工工程开、竣工日期;

  四、工程质量保修期及保修条件;

  五、工程造价;

  六、工程价款的支付、结算及交工验收办法;

  七、设计文件及概、预算和技术资料提供日期;

  八、材料和设备的供应和进场期限;

  九、双方相互协作事项;

  十、违约责任。

  第七条单项工程较多,施工期较长的建筑安装工程,应根据国家长远计划、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总概算签订总合同,进行施工准备;然后,再根据批准的年度计划、施工图和预算(或技术设计和修正概算)签订具体承包合同,进行施工。

  如果施工准备工作量较大,又有条件作施工准备的,双方可以先签订施工准备合同,据以进行施工准备工作并应限期补签承包合同。

  第八条承包合同应建立在科学可靠、切实可行的基础上。双方的权利、义务必须在合同中明确加以规定。属于专业性建筑安装工程,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可根据工程的特点,对承、发包双方的责任作特殊的规定。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安装工程,双方的主要责任是:

  一、发包方

  1、办理正式工程和临时设施范围内的土地征用、租用,申请施工许可执照和占道、爆破以及临时铁道专用线接岔等的许可证;

  2、确定建筑物(或构筑物)、道路、线路、上下水道的定位标桩、水准点和座标控制点;

  3、开工前,接通施工现场水源、电源和运输道路,拆迁现场内民房和障碍物(也可委托承包方承担);

  4、按双方协定的分工范围和要求,供应材料和设备;

  5、向经办银行提交拨款所需的文件(实行贷款或自筹的工程要保证资金供应),按时办理拨款和结算;

  6、组织有关单位对施工图等技术资料进行审定,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份数交付给承包方;

  7、派驻工地代表,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隐蔽工程,办理中间交工工程验收手续,负责签订、解决应由发包方解决的问题,以及其他事宜;

  8、负责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共同审定施工组织设计、工程价款和竣工结算,负责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二、承包方

  1、施工场地的平整、施工界区以内的用水、用电、道路和临时设施的施工;

  2、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做好各项施工准备工作;

  3、按双方商定的分工范围,做好材料和设备的采购、供应和管理;

  4、及时向发包方提出开工通知书、施工进度计划表、施工平面布置图、隐蔽工程验收通知、竣工验收报告;提供月份施工作业计划、月份施工统计报表、工程事故报告以及提出应由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供应计划;

  5、严格按照施工图与说明书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如期完工和交付;

  6、已完工的房屋、构筑物和安装的设备,在交工前应负责保管,并清理好场地;

  7、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竣工验收技术资料,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参加竣工验收;

  8、在合同规定的保修期内,对属于承包方责任的工程质量问题,负责无偿修理。

  第九条合同工期,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应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主管部颁发的工期定额。暂时没有规定工期定额的特殊工程,由双方协商确定。工期一经确定,任何一方不得随意改变。

  第十条工程结算方式,根据具体情况可实行施工图预算或工程概算加签证的结算办法;也可以实行施工图预算加系数包干、按工程概算包干和房屋建筑平方米造价包干等办法。

  实行包干的工程,在合同条款中应明确规定包干范围,对合同工程价款一次包定。属于包干范围以外的设计变更、国家规定的材料设备价格调整、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等,可对合同工程价款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建筑安装工程的竣工验收,应以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及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为依据。

  第十二条发包方可将全部建筑安装工程委托一个承包单位承包,也可委托几个承包单位分别承包。

  承包单位可将承包的工程,部分分包给其他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承包单位对发包方负责,分包单位对承包单位负责。但承包单位不得通过将所承包的工程转包给其他单位,而从中渔利。

  第十三条 违反承包合同的责任

  一、承包方的责任:

  1、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由于修理或返工造成逾期交付的,偿付逾期违约金;

  2、工程交付时间不符合规定,按合同中违约责任条款的规定偿付逾期违约金。

  二、发包方的责任:

  1、未能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应负的责任,除竣工日期得以顺延外,还应赔偿承包方因此发生的实际损失;

  2、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由于设计变更以及设计错误造成的返工,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同时,赔偿承包方由此而造成的停工、窝工、返工、倒运、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的实际损

失;

  3、工程未经验收,发包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发包方承担责任;

  4、超过合同规定日期验收,按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的规定偿付逾期违约金;

  5、不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款,按银行有关逾期付款办法或“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违约金、赔偿金的偿付。企业(包括施工企业及改、扩建建设单位)应从自有资金中开支,不得计入成本;行政、事业单位,应从概、预算包干的节余经费中开支,或先由建设资金垫付,然后由上级主管部门处理。筹建新建项目的单位,应先从建设资金中垫付,然后由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合同正本由签订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应报双方主管业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经办银行备案。

  第十六条合同管理与合同纠纷仲裁,按国务院有关合同管理和合同仲裁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全民所有制组织之间、集体所有制组织之间或全民所有制组织与集体所有制组织之间签订承包合同,均按本条例执行。个体户与全民、集体所有制组织之间签订承包合同,应参照本条例执行。

  涉外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不适用本条例。

  第十八条与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有关的其他问题,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制定本部门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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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家庭装饰行业公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保证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 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是指居民为改善自己的居住环境,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对居住的房屋进行 修饰处理的工程建设活动。

第三条 凡对家庭居室进行装饰装修和承按家庭居室装饰修的单位及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进行家庭居室饰装修,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大荷载的,必须按照建设部令 第46号《建筑装饰修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进行简易装饰装修(如仅作面层徐料、贴墙纸 、铺面砖等)的,应当到房屋产仅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登记备案。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管理。

第二章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市场管理

第六条 凡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具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包范围《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第七条 凡没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或者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个体装饰装修从业 者上岗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

第八条 从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 采用的装饰材料不得以次充好、弄虚作假;

(二) 施工应符合有关规范要求,不得偷工减料、粗制滥造;

(三) 不得野蛮施工,危及建筑物自身的安全 ;

(四) 不得欺行霸市、强迫交易;

(五) 不得冒用其他企业名称和商标;

(六) 不得损害居民和其他经营者权益;

(七) 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其他规则。

第九条 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逐步建立家庭居室装饰交易市场,为开展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材料营销、装饰承包等活动提供交易场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家庭居室装饰装修交易市场的管理。家庭居室装饰装修交易市场可以开展信息咨询、投诉、质量评诂等服务,以满足家庭居室装饰消费者和经营者的要求。

第三章 家庭居室装装修工程质量管理

第十条 除自行装饰装修外,居民对于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应当选择并委托具有《建筑 业企业资质证书》

第十一条 进行家庭居室装饰装修,不得随意在承重墙上穿洞,拆除连接阳台门窗的 墙体,扩大原有门窗尺寸或者另建门窗;不得随意增加楼地面静荷载,在室内砌墙或者超负荷吊顶、安装大型灯具及吊扇;不得任意刨凿顶板,不经穿管直接埋没电线或者改线 ;不得破坏或者拆改厨房、厕所的地面防水层,以及水、暖、电、煤气等配套设施;不得大量使用易 燃装饰材料等。

第十二条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可以委托有关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监督,并按照规定支付 监督费用。

第四章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合同与价格管理

第十三条 实行委托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应当遵循诚实、平等、公平、自愿的原则,遵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签订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合同。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 码,其中个体装饰装修从业者还应当填写本人身份证和个体装饰装修从业者上岗证书的号码;

(二)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间数、面积、装饰装修的项目、方式、规格、质量要求以及质量验收标准:

(三) 装修工程的开工、完工时间;

(四) 工程保修的内容、期限;

(五) 装饰工程价格及支付的方式、时间;

(六) 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七) 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

(八) 合同的生效方式;

(九) 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条款。

第十四条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价格,根据市场竞争:优质优价的原则,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在事同中约定。

第十五条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纠纷,可以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机构进行投拆,也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事拆讼。

第五章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作业现场管理

第十六条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不论是自行进行还是委托他人进行,都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避免对相邻居 民正常生活所造成的影响。

第十七条 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保障作业人员的相 邻居民的安全。

第十八条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所形成的各种废弃物,应当按照有关部门指定的位置、方式和时间进行堆放及清运 。严禁从楼上向地面或由垃圾道、下水道抛弃因装饰装修居室而产生的废弃物及其他物品。

第十九条 因进行家庭居室装饰装修而造成相邻居民住房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电、物品毁坏等,应由家庭居 室装饰装修的委托人负责修复和赔偿:如属被委托人的责任,由委托人找被委托人负责修复和赔偿。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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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室内装饰行业家庭装饰管理办法

(全国轻工总会1997年8月8日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室内装饰行业管理,规范家庭装饰活动,维护行业共同利益,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筑装饰业与室内装饰业分工管理的规定(国办通[1992]31号)和《全国室内装饰行业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装饰是室内装饰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居民住宅室内空间及相关环境进行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及室内用品配套供应、陈设布置,达到一定技术、艺术效果的服务体系。

居民住宅包括新建住宅和原有住宅。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一切从事家庭装饰活动的居民、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以及家庭装饰工程质量、安全等监督管理机构。

第四条 中国轻工总会是全国室内装饰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家庭装饰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轻工主管部门或室内装饰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

区内的家庭装饰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全国性和地区性室内装饰行业协会,协助室内装饰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家庭装饰活动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 从事家庭装饰活动的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必须持有室内装饰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设计单位、施工企业资质证书。 

第六条 从事家庭装饰活动的个体经营者,必须凭有关部门的证明,经过职业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当地室内装饰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第七条 居民应委托具有室内装饰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或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施工企业或个体经营者进行家庭装饰活动,以防止发生质量和安全事故。

第八条 家庭装饰主管部门应同有关部门合作,开辟家庭装饰设计、施工和材料用品市场,建立方便群众的家庭装饰配套服务体系。

第九条 家庭装饰活动一般应按咨询、设计、选材、预算、合同、施工、保修等程序进行,做到安全、适用、经济,创造优美、舒适、温馨的家居环境。

第十条 家庭装饰主管部门和企业应做好家庭装饰咨询服务工作,向消费者普及有关知识,宣传有关规定,推荐有关产品,介绍有关企业,帮助选择方案,引导健康消费。 

第十一条 家庭装饰工程应讲究室内设计艺术。从事家庭装饰活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应按不同风格的档次设计多种类型供居民选用。 

第十二条 家庭装饰工程必须使用合格的材料和用品。因材料、用品不合格、不适用造成的质量、安全等问题应由负责材料、用品采购的一方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家庭装饰工程的设计与施工收费,应按有关规定和市场行情有,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由居民和受委托的设计单位、施工企业或个体经营者共同商定。双方协商一致的工程预算书是工程合同的主要组成部分。

第十四条 家庭装饰设计单位、施工企业或个体经营者接受居民委托从事家庭装饰活动,必须按室内装饰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规定,与委托方签订合同,共同遵守。

第十五条 家庭装饰设计和施工必须遵守以下规定:一、严格执行国家或行业规定的室内装饰工程质量规范。二、严格执行国家或行业有关部门关于建筑物安全和防火的规定。严禁破坏房屋承重结构和建筑外观或明显加大荷载;不得使用易燃和危害人体健康的材料;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拆改燃气、暖气、电气等房屋设备。三、严格执行国家或有关部门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应采取措施控制粉尘、废弃物及噪声,不得妨碍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确保人身安全。 

第十六条 承担家庭装饰工程的施工企业或个体经营者违反合同及有关规定,造成工程质量和人身伤亡事故的,应由施工企业或个体经营者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家庭装饰工程实行限期保修制度。在合同规定的保修期内发生因受委托方责任造成的质量问题,由受委托方负责维修,并承担费用。 

第十八条 家庭装饰合同纠纷当事人,可向室内装饰行业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投诉。室内装饰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和双方签订的合同负责进行调解。 

第十九条 对在家庭装饰活动中成绩显著、信誉较高的设计单位、施工企业或个体经营者,室内装饰行业主管部门可给予表彰和奖励,并向用户进行推荐。

第二十条 从事家庭装饰活动的设计单位、施工企业个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室内装饰行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予以处理。 

一、 无资质证书或资格证书进行家庭装饰设计、施工。

二、 出卖、转让、出借、涂改、复制、伪造资质证书或资格证书。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进行家庭装饰设计和施工。

第二十一条 室内装饰行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热心为家庭装饰服务、秉公办事。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乱纪等行为的,应由有关部门给予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算单列市室内装饰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补充办法和实施细则,报中国轻工总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轻工总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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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BP与传统财务的区别是什么	2022.02.08 (周二)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90号

  《深圳市家庭居室装修管理规定》己经市 政府二届1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 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李子彬 1999年11月19日

深圳市家庭居室装修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家庭居室(以下简称家居)装修活动,加强家居装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家居装修,是指居民为改善居住环境,对居住的房屋进行修饰处理的建筑活动。

  本规定所称居民,包括村民、业主、承租人及其他使用人。承租人或其他使用人对房屋进行装修,应经房屋所有权人书面授权。

  第三条:从事家居装修活动及对其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家居装修应当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结构安全,符合物业管理、消防、供水、供电、燃气、环境保护等有关规定和标准。家居装修不得涉及公共设施、公共空间。

  第五条:深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对全市家居装修活动进行统一管理,负责制定家居装修技术规范,负责家居装修者从业资格的管理。

  各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在市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家居装修活动进行管理,受理家居装修举报,查处家居装修违法行为。

  第六条:深圳市装饰行业协会在市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协助市、区主管部门对家居装修活动进行管理,负责受理家居装修咨询、协调会员间关系、规范会员行为。

  第七条:各物业管理单位在市、区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家居装修工程开工申报的登记及装修施工现场的管理。

  第二章从业资格

  第八条:从事家居装修者,应具备下列条件,并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一)有固定的办公地点;

  (二)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主要技术工人持有市主管部门颁发的上岗证;

  (三)技术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装修施工管理经验,并具有助理级以上技术职称;

  (四)注册资本或资金数额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从事家居装修者,应依市政府有关规章向市主管部门申领《承建资格证书》。

  《承建资格证书》实行年度审验制度。审验内容包括施工业绩、施工质量、安全生产和守法经营情况等。经年审合格者,可继续经营;对年审不合格者,其《承建资格证书》予以注销。《承建资格证书》年度审验办法由市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条:取得《承建资格证书》的家居装修者自愿参加深圳市装饰行业协会。

  第十一条:市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三月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取得《承建资格证书》的装修者名单、地址、电话、《承建资格证书》编号,深圳市装饰行业协会及市、区主管部门应当提供装修者名录,供居民查阅。

  第十二条:未取得市主管部门颁发的《承建资格证书》者,不得承接家居装修业务。

  第十三条:居民应当按规定选择持有市主管部门颁发《承建资格证书》者承接其家居装修工程。

  第三章开工申报登记

  第十四条:家居装修工程实行开工申报登记制度。

  居民在对家居进行装修前,必须会同其委托的装修者向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填写由市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家居装修申报表》一式三份,如实申报装修项目、标准、施工人数、拟开工时间和竣工时间等内容,并提交装修合同复印件、交验装修者《承建资格证书》原件,物业管理单位收件后应当出具回执。对符合条件者,物业管理单位收到开工申报登记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居民和装修者在办理开工申报登记时,应分别向物业管理单位交纳1000元装修保证金。

  第十五条:对未向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或不符合规定条件自行开工的家居装修工程,物业管理单位应通知其停止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禁止物业管理单位向居民硬性指派装修者或推销装修材料。禁止物业管理单位违法收取各种费用。

  第四章施工现场管理

  第十七条:家居装修活动,应当服从物业管理单位按本规定进行的施工现场管理。

  第十八条:居民可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对家居装修活动进行监督,并按约定支付费用。

  第十九条:家居装修活动必须保证建筑物结合和使用安全,禁止下列行为:

  (一)改变房屋承重结构;

  (二)在承重墙上穿洞,拆除连接阳台的墙体、门窗;

  (三)不适当增加楼面静荷载,包括在室内砌墙、超负荷吊顶、安装大型灯具、铺设大理石地板等;

  (四)任意刨凿、重击顶板、外墙内侧及排烟管道,不经穿管直接埋设电线或改线;

  (五)破坏或者拆改厨房、厕所的地面防水层;

  (六)使用不符合消防要求的装修材料;

  (七)其他违章装修活动。

  确需改变建筑物主体或承重结构、明显加大负荷的,居民应委托建筑物原设计单位或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报政府设计审批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楼顶、外墙、外门窗、阳台的装修及空调的安装及其他装修活动必须符合深圳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的技术标准,保证建筑物外观的协调统一。

  第二十一条:禁止擅自改动、暗藏燃气管道设施,确需改动的,应提前一个月向供气单位提出申请,由供气单位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禁止将雨水管道用于生活污水的排放。

  第二十三条:家居装修施工应当保证工程质量,严格按有关规范进行。禁止偷工减料,粗制滥造,野蛮施工;装修材料不得以次充好、弄虚作假。家居装修工程的保修期为一年,自工程竣工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装修者负责免费维修,但使用人故意造成的问题除外。

  第二十四条:家居装修施工,必须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保证作业人员及周围居民和财产的安全。

  第二十五条:装修施工作业应遵守消防规定,作业现场应至少配备两个灭火器。

  第二十六条:装修垃圾必须袋装,并按照物业管理单位指定的位置、方式和时间进行堆放、清运,对违章堆放、抛弃装修垃圾的,物业管理单位有权责令限期清理。不及时清理的,物业管理单位应代为清理,费用由装修者或居民承担。

  第二十七条:家居装修施工作业时间为每天七时至十二时,十四时至十九时。

  第二十八条:家居装修者应自开工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完成装修。

  第二十九条:家居装修工程完工后,经物业管理单位检查,如有违章装修或渗、漏、堵、损坏等情况,按责任照价赔偿。赔偿费用从装修保证金中扣除,多退少补;如无违章装修行为,应在装修完工后十日内退还装修保证金。

  第五章纠纷的解决

  第三十条:家居装修活动,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统一使用由市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家居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当事人双方可对该文本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第三十一条:家居装修工程当事人因家居装修活动发生争议,可以向市、区消费者委员会投诉或申请调解,也可按仲裁协议申请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二条:深圳市装饰行业协会,对会员单位违反协会章程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三十三条:市、区消费者委员会根据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家居装修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标准、规范对纠纷进行调查、调解。

  第三十四条:调解人员应当认真听取当事人双方的意见并实地调查,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提出调解处理意见。

  第六章税务管理

  第三十五条:装修者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到税务机关申请税务登记,并依法纳税。

  第三十六条:税务机关委托物业管理单位代征有关税款或要求其承担协税工作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接受委托或履行协税义务。

  第三十七条:装修者在装修工程开工前,必须持税务登记证到代征单位办理工程登记,完工后缴清应缴税款。

  第七章罚则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未取得《承建资格证书》承接家居装修工程业务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违法所得两倍的罚款,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难以查清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未向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擅自开工,或者在申报登记时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补办手续,拒不改正的,可对居民、装修者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影响建筑物结构或使用安全进行装修的,应责令居民、装修者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居民与装修者连带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不按照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的技术标准进行外装修的,责令居民、装修者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擅自改动、暗藏燃气管道设施的,责令居民、装修者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不按有关规范进行施工,偷工减料,粗制滥造,野蛮施工,或者装修材料以次充好、弄虚作假影响工程质量的,责令装修才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装修现场未配备消防灭火器的,责令装修者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消防部门予以处罚。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违章堆放、清运装修垃圾的,责令居民、装修者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不遵守装修时间限制的,责令装修者改正,并可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违章装修行为,物业管理单位均有权制止、责令改正,并应报请有关区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除已作规定者外,本章所设行政处罚由区主管部门作出。市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直接查处家居装修违法行为。

  第四十八条:物业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不按规定办理开工申报登记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物业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向居民硬性指派装修者或推销装修材料,或违法收取各种费用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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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装饰设计收费标准

本标准所指范围是各类装饰工程。所指设计是装饰工程从方案初步设计到施工图设计的各阶段工作及内容、单项设计方案及工作内容的收费。本标准解释权在深圳市装饰行业协会。

一、 收费标准

1、投资方对装饰工程已经有明确投资额的,按照传统的收费方法,以装饰项目总投资为基础,按工程的设计复杂程度以5%--8%的比例额度收取设计费用。(见表一)


注:设计费及施工技术配合费以施工工程总造价(不含未经设计的配套产品费)为计算基础。设计单位若不参加技术配合就不收取施工技术配合费。

1.2 装饰工程总造价2000万元至5000万元时,降低设计费1%收费;总造价超过5000万元时,可适当降低收费,但最低收费率不低于3%收费;总造价500万元以下工程,设计收费率不低于6%收费。

2、投资方在装饰工程立项的过程中投资金额不明确的,设计费按装饰工程的面积计算;(单位面积为平方米)。其上、下的浮动调整额度可根据设计项目的复杂程度而定,原则上不超过15%(见表二):

表二 单位:元/㎡


注:本表不含未经设计的配套产品,设计单位若不参加技术配合就不收取施工技术配合费。

二、 单项方案设计费

单独的项目方案设计费,以设计费总额为计算基础,参照本标准表一、表二中所列A、B、C工程类别依次按设计费40%、30%、20%收取。

(一)初步设计阶段(方案概念设计)

1、 平面布置图

2、 彩色方案效果图

3、 总体设计说明

4、 主要设计说明

(二)扩初设计阶段(方案深化设计)

1、 平面布置/局部平面图

2、 天花布置/照明平面布置图

3、 地面拼花图

4、 立体图

5、 设计说明

(三)施工图设计阶段

1、 设计说明

2、 材料表、门表、灯具表、家具表

3、 平面布置图

4、 地面拼花图

5、 天花布置/照明平面布置图

6、 剖面图

7、 主要施工节点大样图

8、 照明线路平面布置图/系统图

9、 插座线路/系统图

10、空调平面布置/系统图

11、给排水平面布置/系统图

12、主材料样板

(四) 单项方案设计工作内容

1、平面布置图

2、立体布置图

3、天花布置图

4、彩色方案将效果图

5、总体设计说明

6、主要设计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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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居室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总则

为规范家庭居室装饰市场,提高家庭居室装饰工程质量,维护消费者权益,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一般家庭居室室内装饰工程的质量验收。

  家庭居室装饰工程质量验收宜分阶段进行,随工程施工进度先做好基层和隐蔽工程验收,再进行面层和竣工验收。

  考虑一般住户对工程规范了解较少,缺少检测工具,标准以定性、目测、文字说明为主,便于住户掌握,为家庭居室装饰工程质量。

家庭居室装饰的设计和施工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的有关,应经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并由设计单位安全、防火、环保、建筑、电气、给排水等现行标准、规范的规定。

承揽家庭居室装饰的设计、施工单位,应具备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施工人员应按规定持证上岗,其中燃气管道必须由具有燃气安装资质的单位安装。

家庭居室装饰要保证建筑结构的安全,严禁拆改和损坏主体和承重结构:

  1、不得在承重墙、抗震墙上开洞;

  2、不得任意扩大原有门窗洞口;

  3、不得任意增加楼面荷载;

  4、不得任意填充、加厚阳台地面:

  5、不得任意凿剔楼、顶板。

  6、不得拆除挑阳台上的窗下墙。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饰工程,应经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并由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家庭居室装饰如需更改给排水管线、供暖设施及燃气设施等,必须取得房管部门的书面同意。

家庭居室装饰所有的主要材料及设备,应按设计文件和合同规定选用,产品质量应 符合有关标推的规定

卫生器具及管道安装工程

卫生器具品种、规格、颜色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的规定,管材、管件、洁具等产品质量应符合现行标准。

管道安装应横平竖直、铺设牢固,坡度符合要求,阀门、龙头安装平正,使用灵活方便,明管刷防锈涂料,暗管刷防腐漆。

给水管道与附件、器具连接严密,经通水试验无渗漏。

排水管道应畅通,无倒被、无堵塞、无渗漏,地漏蓖子应略低于地面。

卫生器具安装位置正确,器具上沿要水平,端正牢固,外表光洁无损伤。

电气工程

电器产品、材料必须是符合现行技术标准的合格产品,电线、电缆、开关、插座尚应具有国家电工产品安全认证书。

电气布线直采用暗管敷设,导线在管内不应有结头和扭结,导线距电话线、闭路电视线不得少于50厘米,吊顶内不允许有明露导线,严禁将导线直接坦人抹灰层内。

灯头做法、开关接线位置正确,厕浴间宜选用防潮开关和安全型插座,有接地孔插座的接地线应单独敷设,不得与工作零线混同,接地保护应可靠,导线间和导线对地间的绝缘电阻不低于 0.5MQ。面向电源插座时应符合“左零右相,接地在上”的要求。

开关、插座安装年同,位置正确,盖板端正,表面清洁,坚贴墙面,四周天才隙,同一房间开关或插座上沿高度一致。

电气工程施工完成后,应进行必要的检查和试验,如漏由开关的动作,谷回路的绝缘电阻以及电器通电,灯具试亮、开关试控制等,检验合格后方能使用。

工程竣工时应向用户提供电气竣工简图,标明导线规格及暗管走向。

吊顶工程

吊顶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颜色以及基层构造、固定方法应按设计要求,并符合现行标准。

吊顶龙骨不得扭曲、变形、木质吊顶应进电气工程施工完成后,应进行防火处理,吊顶位置正确,吊顶顺直,龙骨安装牢固可靠,四周平顺。

轻型灯具可吊在主龙骨上,重量大于3公斤的灯具或吊扇不得借用吊顶龙骨,应另设吊钩与结构联结。 吊顶罩面板与龙骨应连接紧密,表面应平平整,不得有污染、折裂、缺校、掉角、钉眼等缺陷,接缝应均匀一致,压余顺直、无翘曲,罩面板与墙面、窗帘盒、灯具等交接处应均匀一致,压条顺直、无翘曲,罩面板与墙面、窗帘盒、灯具等交接处应严密。

粘贴的罩面板不得有脱层;搁置的罩面板不得有漏、透、翘现象;纸面石膏罩面板一般用镀锌螺钉固定在龙骨上,针头涂防锈漆。

门窗、封阳台工程

门窗的品种、规格、颜色、开后方向、组合形式、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和现行标准要求。

门窗选用的材质及附件均应符合现行标准,铝合金门窗应选用不锈钢或镀锌附件,塑料门窗使用螺钉时,必须事先钻孔,严禁直接锤击钉入。 5.0.3门窗安装必须牢固,横平坚直,外观无变形、开焊、断裂现象。铝合金门窗框不得直接埋入墙体,铝合金或塑料门窗框与洞口之间缝隙应按要求嵌填饱满,缝隙外槽口用密封胶封严,表面平整光滑。

门窗扇应开启灵活,无阻滞和反弹现象。配件齐全,安装牢固、位置正确。 5.0.5门窗安装后表面应洁净,无划痕、碰伤、锈蚀、。涂膜大面平整光滑、厚度均匀、无气孔。

细木制品工程

细木制品

  (窗帘盒、暖气罩、木护墙、木隔断、包门及门套、窗套、踢脚板、花饰、装饰线)和固定家具的龙骨、衬板及面板应符细木制品所用的木材合水率不得大于12%,其外表用料,不得有死节、虫眼和裂缝。

细木制品与基层必须镶针牢固,无松动。衬板与面板必须粘结牢固,不得出现起层、起鼓现象。

窗台板和窗帘盒与某体连接牢固,表面平整、棱角方正,其两侧伸出窗洞以外和长度要一致,同一房间和窗台板或窗帘盒标高一致。

木护墙表面应平整光洁,棱角方正,线条顺直,颜色一致,不得出现裂缝开胶现象,与踢脚板连接无缝隙。踢脚板应平直,光洁、接缝严密、出墙厚度一致。 6.0.5顶角线、挂镜线、腰线等装饰线员项直均匀一致,紧贴墙面,交圈收口正确。木装饰线对接时,宜采用45"加吸坡接,接头处不得有错缝、离缝现象。

吊顶、壁柜安装应牢固,柜门开启灵活。

细木制品油漆后,应平整光滑、刷纹通顺、颜色一致,无漏刷、无胶痕。

裱糊工程

壁纸、墙布的品种、颜色和图案,应符合设计的要求,粘接剂应按壁纸和墙布的品种选用。

被糊工程的基体应干燥,表面应平整,不同材质基层的接缝处应粘贴接缝带。

基层腻子应坚实牢固,不得粉化、起皮和裂缝,株糊前基层宜剧清漆作封闭处理。

壁纸、墙布必须袜糊牢固,表面色泽一致,花纹图案吻合,不得有气泡、空鼓、裂缝、翘边、皱折、斑污和胶痕。各幅拼接横平坚距1.5米正视不见排缝。

壁纸、墙布与顶角线、挂镜线贴脸板、踢脚线紧接,不得有缝隙,其边缘平直整齐,不得有纸毛、飞刺。

阴阳角垂直,棱角分明,阴角处搭接顺光,

板块铺贴工程

石材、墙地砖品种、规格、颜色和图案应符合设计的要求,饰面板表面不得有划痕、缺楞掉角等质量缺陷。不得使用过期和结块的水泥做胶结材。

石材、墙地砖施工前应对其规格、颜色进 行检查,墙地砖尽量减少非整砖,且使用部位适宜,有突出物体时应按规定进行套割。

石材销贴前宜作背涂处理,减少“水渍”现象发生,铺贴应平整牢固、接缝平直、无歪斜、无污积和浆痕,表面洁净,颜色协调。

墙地砖铺贴应平整牢固、图案清晰、无污积和装痕,表面色泽基本一致,接缝均匀、板块无裂纹、掉角和缺校,单块板边角空鼓不得超过数量的5%。

有防水要求的楼地面(如厕浴间、厨房等)在面层下应做防水层,防水层四周与墙接触处,应向上翻起,高出地面不少于2 5 0毫米,地面面层流水坡向地漏,不倒泛水、不积水, 2 4小时蓄水试验无渗漏。

木质地板

  1.木质楼地面的材质、构造以及拼花图案应符合设计的要求,木材的含水率应不大于12%。

  2.条形木地板的铺设方向,可征求用户的意见,一般走廊过道直顺行走方向铺设,室 内房间直顺着光线铺设。木地板与墙之应留10毫米的缝隙,并用踢脚板封盖。

  3.木质极面层必须铺钉牢固无松动,粘接牢固无空鼓,表面创平磨光,无明显创痕、戗茬和毛刺等缺陷。

  4.木板面层,板间隙基本严密,接头位置错开;拼花木板面层接缝对齐,粘、钉严密,无裂纹、翘曲,表面洁净无明显色差。

  5.木质踢脚线接缝严密,表面光滑,高度、出墙厚度一致。

塑胶地板

  铺贴鹦胶板面层用的胶粘剂,应根据基层材质和面层使用要求选用。基层必须平整坚硬、干燥无油脂,面层应平整、光滑、无裂缝、色泽均匀、厚薄一致,边缘平直,面层内不得有杂物和气泡。

涂饰工程

涂料的品种、颜色、性能应符合设计的要求,产品质量符合现行标准。

腻子应使用具有耐水性能的腻子,腻子与基体结合坚实、牢固、不起皮、不粉化、不裂纹。

油漆表面应平整、光洁,无漏刷、脱皮和斑迹,清漆木纹清晰,大面无裹棱、流坠和皱皮,颜色基本一致、无刷纹。五金、玻璃洁净。

乳胶漆严禁脱皮、漏刷、透底,大面无流坠、皱皮,表面颜色一致,无明显刷纹。

刷(喷)桨严禁掉粉、起皮、漏刷和透底, 刷纹通顺,喷点均匀,门窗灯具洁净。

软包工程

软包(锦缎、皮革)面料和填充料的材质、规格,必须符合设计要求。软包工程式的防腐、防火处理应符合有关规定。

软包工程的木框、衬板的构造,应符合设计要求。钉粘严密、牢固,不得松动。

软包制作尺寸正确,楞角方正,填充饱满、平整,饰面松紧适度。

软包安装平顺,紧贴墙面,色泽一致,接缝严密,无翘边和褶皱。

软包表面应清洁、无污染,拼缝处花纹吻合,无波纹起伏。

地毯工程

地毯的品种、材质、规格、颜色应符合设计的要求。

基层必须平整、干燥、清洁、无油污。

地毯应固定牢固,毯面平整、不起包、不凹陷、不打皱、不翘边,拼缝处密实平整、图案连续、绒面顺光一致,表面干净、无油污损伤。

地毯收回合理、顺直,收口压条牢固。

附录本标准用词说明

一、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对于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执行中区别对待。

l、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调。反面词采用“不宜”。

二、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

“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和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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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装饰工程质量验收规定

说明

为提高家庭装饰工程质量,适应家庭装饰市场的需要,市建筑装饰协会受市建委委托编写了本规定。

考虑一般住户对工程规范了解较少,缺少检测工具,规定以定性、目测、文字说明为主,简明扼要,浅显易懂,便于住户掌握,为家庭装饰质量验收提供依据。

为克服目前家庭装饰中存在的一些弊病,规定中列出了部分结构安全和施工工艺方面的要求,家庭装饰施工中应严格遵守结构安全的规定,认真执行施工工艺的要求,努力提高家庭装饰的工程质量。

承揽家庭装饰的施工单位,按规定应具备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施工人员应按有关规定持证上岗。

本规定适用于一般家庭装饰,对高级家庭装饰,可参照市“高级建筑装饰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DSZ01-27-96)执行。

本规定文字解释由市建筑装饰协会负责,在试行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函告。

目录

1.总则

2.卫生器具及管道安装

3.电气工程

4.吊顶工程

5.门窗、封阳台工程

6.细木工程

7.裱糊工程

8.板块铺贴工程

9.涂料工程

10.软包工程

11.地毯工程

附录

1. 总则

1.0.1 为规范家庭装饰市场,提高家庭装饰工程质量,维护消费者权益,制订本规定。

1.0.2 本规定适用于一般家庭住宅室内装饰工程的质量验收。

   家饰工程质量验收宜分阶段进行,随工程施工进度先做好基层和隐蔽工程验收,

   再进行面层和竣工验收。

1.0.3 家庭装饰除应符合本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1.0.4 家庭装饰所用的主要材料及设备,应按设计要求并经住户确认后选用,产品质

   量应符合现行标准的规定。

1.0.5 家庭装饰要保证建筑结构的安全,严禁拆改和损坏主体和承重结构:

    1.不得在承重墙、抗震墙上开洞;

    2.不得任意扩大原有门窗洞口;

    3.不得任意增加楼面荷载;

    4.不得任意填充、加厚阳台地面;

    5.不得任意凿楼、顶板;

    6.不得拆除挑阳台上的窗下墙。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饰工程,应经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并由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家庭装饰如需更改给排水管线、供暖设施及燃气设施等,必须征得房屋主管及有关部门的同意。

 1.0.6 燃气管道必须由具有燃气安装资质的单位安装。

 1.0.7 庭装饰工程的安全、防火、防毒应按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返回目录

 2.卫生器具及管道安装工程

 2.0.1 卫生器具品种、规格、颜色应符合设计、住户要求,管道、管件、洁具等产品质量应符合现行标准。

 2.0.2 管道安装应横平竖直、铺设牢固,坡度符合要求,开关、龙头安装平正,使用灵活方便,明管刷防狙涂料,暗管刷防腐漆。

 2.0.3 给水管道及附件连接严密,经通水试压无渗漏。

 2.0.4 排水管道应畅通,无倒坡、无堵塞、无渗漏。地漏蓖子应略低于地面。

 2.0.5 卫生器具安装位置、标高符合设计、住户要求,器具上沿要水平,端正牢固,外表光洁无损伤。返回目录

 3.电气工程

 3.0.1 电气产品、材料必须是符合现行技术标准的合格产品,电气施工人员应持证上岗。

 3.0.2 电气布线应采用暗管敷设,导线在管内不应有结头和扭结,吊顶内不允许有明露导线,严禁将电线直接埋入抹灰层内。

 3.0.3 “相线进开关,零线进灯头”,三孔插座的接地线应单独敷设,不得与工作零线混同,面对插座时应符合“左零右相,接地在上”的规定。

 3.0.4 开关、座安装牢固,位置正确,盖板端正,表面清洁,紧贴墙面,四周无空隙,同一房间开关或插座高度一致。

 3.0.5 电气工程施工完成后,应进行必要的检查和试验,如:漏电开关的动作,各回路的绝缘电阻以及电器通过,灯具试亮、开关试控制等,检验合格后方能使用。

 3.0.6 工程竣工时应向住户提供配线竣工简图,标明导线规格及暗管走向。返回目录

 4.吊顶工程

 4.0.1 吊顶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颜色以及基层构造、固定方法应按设计、住户要求,并符合现行标准。

 4.0.2 吊顶龙骨不得扭曲、变形,安装好的吊顶龙骨应牢固可靠,四周水平允许偏差为±5毫米。

 4.0.3 轻型灯具可吊在主龙骨上,重量大于3公斤的灯具或吊扇不得与吊顶龙骨联结,应另设吊钩。

 4.0.4 吊顶罩面板与龙骨应连接紧密,表面应平整,不得有污染、拆裂、缺棱、掉角、锤伤等缺陷,接缝应均匀一致,压条顺直、无翘曲现象,罩面板与墙面、窗帘盒、灯具等交接处应严密。

 4.0.5 纸面石膏罩面板一般用镀锌螺钉固定在龙骨上,钉头应涂防锈漆。粘贴的罩面板不得有脱层,搁浅置的罩面板不得有漏、透、翘现象。返回目录

 5.门窗、封阳台工程

 5.0.1 门窗的品种、规格、开启方向及安装位置应按设计、住户要求,并符合现行标准。

 5.0.2 门窗及零附件质量均应符合现行标准,铝合金门窗应选用不锈钢或镀锌零附件,塑料门窗使用螺钉时,必须事先钻孔,严禁直接锤击钉入。

 5.0.3 门窗安装必须察看 固,横平竖直,高低一致,外观无变形、开焊、断裂现象。框与墙体缝内腔应嵌填饱满,缝隙外槽口用密封膏封严,表面平整光滑、无裂缝,防腐处理必须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5.0.4 门窗扇应开启灵活,无阻滞和反弹现象。五金配件应齐全,位置正确。

 5.0.5 门窗安装后表面应洁净,大面无划痕、碰伤、锈蚀。涂膜大面平整光滑、厚度均匀、无气孔。返回目录

 6.细木制品工程

 6.0.1 细木制品(窗帘盒、暖气罩、木护墙、木隔断、包门及门套、窗套、踢脚板、花饰、装饰线)和默写家具的龙骨、衬板及面板应符合设计、住户的要求。细木制品所用的木材含水率不得大于12%,其外表用料,不得有列节、虫眼和裂缝。

 6.0.2 细木制品与基层必须镶钉牢固,无松动。衬板与面板必须粘结牢固,不得出现起层、起鼓现象。

 6.0.3 窗台板和窗帘盒与基体连接突围,表面平整、棱角方正,其两侧伸出窗洞以外的长度要一致,同一房间的窗台板或窗帘盒标高一致。

 6.0.4 木护墙表面应平整光洁,棱角方正,线条顺直,颜色一致,不得出现裂缝开胶现象,与踢脚注板连接无缝隙。踢脚板应平直、光洁,接缝严密,出墙厚度一致。

 6.0.5 挂镜线、顶角线等木装饰对接时,宜采用45度加胶坡接,接头处不得有错缝、离缝现象。装饰线要求顺直均匀一致,紧贴墙面,交圈了口正确。

 6.0.6 吊柜、壁柜安装牢固,柜门开启灵活。

 6.0.7 细木制品油漆应平整光滑、刷纹通顺、颜色一致,无胶痕。返回目录

 7.裱糊工程

 7.0.1 壁纸、墙布的品种、颜色和图案,应符合设计、住户的要求,粘接剂应按壁纸和墙布的品种选用。

 7.0.2 裱糊工程的基体应干燥,表面应平整,不同村质基层的接缝处应粘贴接缝。 

 7.0.3 基层腻子应坚实牢固,不得粉化、起皮和裂缝,裱糊前基层宜刷清漆作封闭处理。

 7.0.4 壁纸、墙布必须裱糊牢固,表面色泽一致,不得有气泡、空鼓、裂缝、翘边、皱折、斑污和胶痕。各幅拼接横平竖直,距1.5米正视不显拼缝。

 7.0.5 壁纸、墙布与天花线、踢脚线,贴脸板紧接,不得有缝隙,其边缘平直整齐,不得有纸毛、飞刺。

 7.0.6 阴阳角垂直,棱角分明,阴角处搭接顺光,阳角处无接缝。返回目录

 8.板块铺贴工程

 8.1 石材、墙地砖

 8.1.1 石材、墙地砖品种、规格、颜色和图案应符合设计、住户的要求,饰面板表面不得有划痕、缺棱掉角等质量缺陷。不得使用过期和结块的水泥作粘结材。

 8.1.2 石材、墙地砖施工前应对其规格、颜色进行检查,墙地砖尽量减少非整砖,且使用部位适宜,有突出物体时应按规定进行套割。

 8.1.3 石材铺贴应平整牢固、接缝平直、无歪斜、无污积和浆痕,表面洁净,颜色协调。

 8.1.4 墙地砖铺贴应平整牢固、图案清晰、无污积和浆痕,表面色泽基本一致,接缝均匀、板块无裂纹、掉角和缺棱,局部空鼓不得超过数量的5%。

 8.1.5厨房、厕所的地面防水层四周与墙体接触处,应向上翻起,高出地面不少于250毫米,地面面层流水坡向地漏,不倒泛水积水,24小时蓄水试验无渗漏。

 8.2 木质地板

 8.2.1 木质楼地面的材质、构造以及拼花图案应符合设计、住户的要求,木材的含水率应不大于12%。

 8.2.2 条形木地板的铺设方向,可征求用户的意见,一般走廊、过道宜顺行走方向铺设,室内房间宜顺着光线铺设。木地板与墙之间应留10毫米的缝隙,并用踢脚板封盖。

 8.2.3 木质板面层必须铺钉牢固无松动,粘接牢固无空鼓,表面刨平磨光,无明显刨痕、戗茬和毛刺等缺陷。

 8.2.4 木板面层,板间隙基本严密,接头位置错开;拼花木板面层接缝对齐,粘、钉严密,无裂纹、翘曲,表面洁净无明显色差。

 8.2.5 木持踢脚线接缝严密,表面光滑,高度、出墙厚度一致。

 8.3 塑料地板

 8.3.1 铺贴塑料地板面层用的胶粘剂,应根据基层材质和面层使用要求选用。基层必须平整、坚硬、干燥无油脂,铺贴完的面层应平整、光滑、无裂缝、色泽均匀、厚薄一致,边缘平直,面层内不得有杂物和气泡。返回目录

 9.涂饰工程

 9.0.1 涂料的品种、颜色、性能应符合设计、住户的要求,产品质量符合现行标准。

 9.0.2 腻子应与基体结合坚实、牢固,不起皮、不粉化、不裂纹,厨房、浴室及厕所应使用具有耐水性能的腻子。

 9.0.3 涂料的品种、颜色以及涂膜应与样板一致。

 9.0.4 油漆表面应平整、光洁,清漆木纹清晰,大面无裹棱、流附和皱皮,颜色基本一致、无刷纹。五金、玻璃洁净。

 9.0.5 乳胶漆严禁脱皮,漏刷、透底,大面无流附,皱皮,表面颜色一致,无明显刷纹。

 9.0.6 刷(喷)浆严禁掉粉、起皮、漏刷和透底,刷纹通顺,喷点均匀,门窗灯具洁净。返回目录

 10.软包工程

 10.0.1 软包(锦缎、皮革棗面料和填充料的村质、规格,必须符合设计、住户要求。软包工程的防腐、防火处理应符合有关规定。

 10.0.2 软包工程的木框、衬板的构造,应符合设计要求,钉粘严密、牢固,不得松动。

 10.0.3 软包制作尺寸正确,楞角方正,填充饱满、平整,饰面松紧适度,手感舒适。

 10.0.4 软包安装平顺,紧贴墙面,色泽一致,接缝严密,无翘边和褶皱。

 10.0.5 软包表面应清洁、无污染,拼缝处花纹吻合,无波纹起伏。返回目录

 11.地毯工程

 11.0.1 地毯的品种、材质、规格、颜色应符合设计、住户的要求。

 11.0.2 基层必须平整、干燥、清洁、无油污。

 11.0.3 地毯应固定牢固,毯面平整,不起包,不凹陷,不打皱,不翘边,拼缝处密实平整,图案连续,绒面顺光一致,表面干净,无油污损伤。

 11.0.4 地毯收口合理、顺直,收口压条牢固。返回目录

附录  本规定用词说明

 一、执行本规定条文时,对于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执行中区别对待。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而词采用“严禁”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二、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和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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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5-19 12:29:00 |显示全部楼层

中式古典书房与现代家居

  书房是读书写字或工作的地方,需要宁静、沉稳的感觉,人在其中才不会心浮气躁。传统中式书房从陈设到规划,从色调到材质,都表现出典静的特征,因此也深得不少现代人的喜爱。在现代家居中,拥有一个“古味”十足的书房、一个可以静心潜读的空间,自然是一种更高层次的享受。

  中式书房极重视采光与绿化

  中式家具的颜色较重,虽可营造出稳重效果,但也容易陷于沉闷、阴暗,因此中式书房最好有大面积的窗户,让空气流通,并引入自然光及户外景致。从前人家还会在书房内外造些山水小景,以衬托书房的清幽。

  现代家居若受空间条件所限,无法开足够大的窗子,那么在灯光照明上,也要慎密考虑,必须保证有充足且舒适的光源。

  此外,精致的盆栽也是书房中不可忽略的装饰细节。绿色植物不仅让空间富生命力,对于长时间思考的人来说,也有助于舒缓精神。

  现代书房中常用的中式古典家具

  较正式的传统文人书房配置很多,包括书桌、书柜、椅子、书案、榻、案桌、博古柜、花几、字画、笔架、笔筒及文房四宝等,有些是书房必备的要件。且让我们看看哪些中式家具常用于现代书房中。

  书桌、画案:典型的传统书桌附抽屉,而画案则没有抽屉,是古人站着作画时所用,若家里空间不够大,也有人直接以画案当作书桌使用,作画、写字及读书都用同一张桌子。在今天,因为画案没有抽屉且线条简洁,也常有人拿来当餐桌。从前家具都是请木工到家里订做,高度会专门针对使用者而设计,我们现在选择中式家具,除了考虑外型线条及木料材质外,还应选择适合自己身高的桌子,这样使用起来才会舒适。

  椅子:历代以来并没有特别针对书房设计中的椅子,一般来说,以太师椅及四出头官帽椅最常见,尽量选择有扶手的椅子会比较舒服。

  榻:从前书房中除了书桌和画案外,多会置放一张榻,供午间小憩用,现在可于榻上放张移动式的矮桌,既可在此读些轻松的书籍,也可招待朋友在此喝茶、谈天。

  书架、书箱:古董书架除了放书外,也适合放些自己喜爱的摆饰品,至于小巧的书箱是古人外出时装书的柜子,现在除了当鞋柜或储物柜外,用在书房里摆放及收藏茶具也很不错。

  让古典家具融入现代生活

  从前的家具接触面不是木料就是藤、麻等较粗糙的材料,现在我们在使用中式家具时,可加上各种软垫或抱枕,不但让书房增添色彩,坐起来也更舒服。

  另外,由于书桌是经常使用的家具,因此选购时需特别注意接榫状况牢固与否,若非使用镶嵌大理石面的桌子,而是一般的木书桌,但又怕热茶在桌上留下烫痕,或裁割纸张时伤了桌面,也可考虑铺一块玻璃,让使用更方便。

  中式家具若全盘收用于现代居家,也许会过于沉重,但有选择使用,利用一些软装饰,如淡色的抱枕、桌巾或窗帘,便能让空间展现宁静氛围。  

家居风水--是你、我生活上的一部份

  门,是家与社会的区隔,也是家的颜面。房屋建筑在地面之上,气从门口进入,就好像是一个人的嘴巴、鼻子一样,是饮食呼吸之处,其重要性可想而知,因此门户的方向,就是进气的方向,方向是吉是凶是衰是旺?至於自家大门、房门的设计,门的大小应适当,太大或太小都不理想,屋大门小谓之闭气主病,屋小门大谓之泄气,退财,就是不论其是否生病、退财,居住起来也觉得不舒适要配置适当,才是吉宅。

  

  窗,我们常说:【眼睛是心灵之窗】,失去了眼睛等於失去了一切希望,而屋子的窗户就如同人类的眼睛一般,在家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空气与阳光是人类赖以维生的要素,若长期呼吸不新鲜的空气或处於光线不足的环境中,则容易生病或精神不济,所以屋子一定要装设窗子,而窗户的设计并非越大越好,必需以屋内空气的对流为重点,也就是以说窗户要对开,例如:南与北相对或东与西相对的位置各开一个窗户,如此屋内空气才会流通,居住者也才能健康无碍。

  

  门与窗的关系就好像父母与子女的关系,门【有如父母的口】必须比窗【有如的子女的口】给人较深的印象,否则子女将会有反叛性。窗户的数量与门的数量之比,意会影响家庭的和谐。当一个窗户已够用时,叁个或叁个以上窗户会使家庭不和睦-多嘴多舌。窗户过多,意即子女之间互相批评与争吵,甚至与父母争吵。如果窗子太大,也会发生家庭不安,因为子女不听父母的话。如大的窗户分成细格或装以单块玻璃则为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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