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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税务上现遇到以下几个问题,向各位请教: 1、同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产生的利润,是与企业开发商品房等业务产生利润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呢?还是分开计算缴纳?(因为06年商品房还未开始销售,06年为亏损,而06年转让了另外一块地的土地有一部分利润,但总体还是亏损) 2、房地产企业开发商品房,如果最终利润低于15%,企业所得税如何计算? 3、税局人员将我公司捐款建一所学校的金额全部作纳税调整,这是否合适? 以上几个问题,第一个问题税局人员非得分开计算缴纳,或者就不管亏损还是盈利,对取得土地收入亦按收入的15%计算缴纳所得税。但我认为这税局两种做法均不正确,特向各位请教! 在此先谢过各位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