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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蓝宝石 - 

求助,这样节省税金税务局可以通过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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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16 10:09:00 |显示全部楼层 |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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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背景:某公司为主营工程施工的公司,兼营材料销售,为一般纳税人企业

业务:通过招标签定了一项工程合同,由于对方有增值税业务,所以要求开增值税发票;

   公司某业务员为了节税金,提出材料部分开增值税票,施工部分开营业税票,并且在合同中分别报价.

问题:1、如果按照某公司的操作,是否可达到节省税金的目的,税务局是否认定合理

2、实际上此但材料销售占了50%以上,施工部分很少,销售和施工其实是一个业务,这是否是混合销售。

3、按照类似的方法,如果公司采购材料全部抵扣17%,而施工用自己的材料施工,开5%的营业税票,那么这么做似乎国家税收减少了,税务局能够通过么

4、类似的情况,正确的节省税金的处理方法是什么

望各位大虾不吝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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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16 10:29:00 |显示全部楼层
财务BP与传统财务的区别是什么	2022.02.08 (周二)

可以分开成立公司,混合销售超过50%要交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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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16 19:51:00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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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5大层面对话老板,让老板更重视财务(2022.01.15 周六)

本人经历比这还要复杂,答复:此应为混合销售

1.虽混合销售在税法中比较明确,但在实际操作中因存在利益冲突,税务方操作较难!

2.某公司的做法对贵公司在地税方是无法交代的,.

3.你公司业务员的做法是正确的, 根据国税117号文件应在合同中明确注明各方金额并应有相应资质

4.存在税收筹划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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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17 20:48:00 |显示全部楼层
【成都】5大层面对话老板,让老板更重视财务(2022.01.16 周日)

国税发[2002]1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2]11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对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通知如下
:
  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增值税、营业税划分问题

  纳税人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装饰、修缮等工程总包和分包合同,下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时,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下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不包括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自产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
  ()必须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

  ()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
  凡不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对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对上所称建筑业劳务收入,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上注明的建筑业劳务价款为准。
  纳税人通过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同时,将建筑业劳务分包或转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对其销售的货物和提供的增值税应税劳务征收增值税;同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的单位和个人,应扣缴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建筑业劳务收入的营业税。
  二、关于扣缴分包人营业税问题
  不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总承包人是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还是仅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不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扣缴分包人或转包人(以下简称分包人)的营业税:
  ()如果分包人是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总承包人在扣缴建筑业营业税时的营业额为除自产货物、增值税应税劳务以外的价款。

  ()除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分包人,总承包人在扣缴建筑业营业税时的营业额为分包额。
  三、关于自产货物范围问题
  本通知所称自产货物是指:
  ()金属结构件:包括活动板房、钢结构房、钢结构产品、金属网架等产品;

  ()铝合金门窗;
  ()玻璃幕墙;
  ()机器设备、电子通讯设备;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自产货物。
  四、关于纳税人问题
  本通知中所称纳税人是指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
  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向营业税应税劳务发生地地方税务局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出具的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营业税应税劳务发生地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持有的证明按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
  五、关于税款调整及执行时间问题本通知自200291日起执行。
  本通知发布前已按原有关规定征收税款的不再做纳税调整,未按原有关规定征收税款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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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17 20:51:00 |显示全部楼层
【郑州】以数据分析助力业财融合,提升财务价值(2022.01.16 周日)

这其中是适应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某公司是以项目施工为主,主营施工,兼营材料销售,是否也适用于国税发[2002]117号文件呢.

如果所有采购收到的增值税票都适用于非应税的营业税项目,那么增值税是否应该确定不予以抵扣的部分呢,该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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