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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jtz1208 于 2013-11-17 15:58 编辑
事项描述:母公司A向其全资子公司B(有房地产开发资质)增资土地一宗,该土地是政府划拨后转出让给A企业的,A为此支付土地出让金2000万元,同时A之前为获得该土地向该地块的搬迁企业支付搬迁补偿款1000万元,为补偿款及职工安置款等,已经支付完毕。 问题:因为该子公司具有房地产资质,因此,按照财税【2006】21号规定: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不适用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那么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可扣除成本是按照土地出让金2000万,还是包括拆迁补偿款的1000万,共计3000万扣除? 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