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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好,目前碰到个难题,查相关资料也未得到答案,有谁能帮忙一下吗,先谢谢了!
一个自然人拥有一个未上市的甲股份公司股权,乙上市公司进行非公开发行,该自然人以其对甲公司的股权投资经评估后投资于乙上市公司,经批准后取得上乙上市公司股权,该股份按规定进行锁定,在锁定期后方可上市流通。请问:1、该自然人经过股权置换取得上市公司股权时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要缴其依据是什么文件?2、如不缴,是否应该为该自然人将其对上市公司的股权在锁定期满后转让时才缴,怎么缴?
补充一下,此锁定股票出售时不知是否适用上市前限售流通股出售的个税规定?
另外,怎么样筹划可以节税,希望各位大侠指点一下,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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