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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集团委派担任下级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该下级公司是集团为开拓市场成立的,因为产品需要前置许可,集团内有另一下级单位拥有此项资质,起初集团的考虑是把开拓新市场的任务放在这个有资质的单位,但因为种种客观原因最后决定放在该下级公司(无法获得前置许可)。起初的做法是该公司行使类似“买办”的职能,即进行市场开拓,营销,生产业务仍放在有资质单位,该下级公司从有资质的单位购进产品。后来,因为有资质的单位的财务意见较大(该单位的老总不太接受集团的管理,下意识间鼓励财务部门的反弹),为避免影响正常的生产进程,该下级公司老总就开始逐渐要求直接生产,(所有的生产业务的联系及收付款的节奏本来就是下级公司自己在做),集团对下级公司的情况也比较了解,基本上采取默许的态度。
现在我就觉得比较矛盾,因为公司的生产业务超过了营业执照许可的范围,虽然整体的财务流程比较严谨,也专门找税务人员咨询过,因为类似的情况在民营企业中其实是非常普遍的,税务人员的反馈大意是他们主要关注的是有没有偷税漏税,但是我仍然感觉十分不妥。
现在的矛盾是,如果要求公司严格在经营范围内运作,而有资质的单位在短期内是不会改变十分抵触的合作态度的,那么集团运作这个公司的意义就不存在了,同时现在这个公司的老总已经在逐渐开发新的资源,就他本身而言,业务的开拓是十分红火,蒸蒸日上,但是相应地,也会带来大量的超范围经营的生产业务,面对这样的现状,我能做出什么建议吗?
因为即使税务稽查的时候不出问题,工商检查,或是综合审计的时候,这仍然是个问题,而因为产品的特殊性,该公司是无法获得前置许可的资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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