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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和交警大队签了一个场地租用的合同,最初的合同是把租费打如财政结算中心,后来交警大队要求把钱打入他们自己的银行账户,已经签完了变更合同,现在的问题是交警大队怕上级单位来查他,所以坚决不刻财务专用章,他给我们提供的发票上盖的是公章。被财务退回,要求盖财务专用章,现在了解了这个情况后,我的想法是,让交警大队提供银行预留印鉴复印件,如果当时交警大队的银行账户开户的时候用的就是公章,那发票盖公章我觉得就可以通过,后面附上银行预留印鉴复印件和要求交警大队出具一个没有财务专用章的说明,这样是否可以?或者是否还有其他降低风险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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