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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sdyuyang - 

从被投资企业分回利润的税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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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8 14:23:00 |显示全部楼层 |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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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税发20001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针对此规定有三个问题,请各位高手指教:

1、投资方为外商投资企业是否适用本规定;

2、上述规定所说“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是指投资企业还是被投资企业;

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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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9 11:24:00 |显示全部楼层
财务BP与传统财务的区别是什么	2022.02.08 (周二)

1、外商投资企业不适用

2、被投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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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9 11:45:00 |显示全部楼层
【北京】5大层面对话老板,让老板更重视财务(2022.01.15 周六)

同意楼上的.

对于问题1来说,投资方为外商投资企业是不适用本规定的.按照现行税法的规定,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兼营投资业务,应分别计算投资收益和经营业务收入,以及各自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对从投资的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可不计入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但与该投资有关的可行性研究费用、投资贷款利息支出、投资管理费用等投资决策实施中的各项费用和投资期满不能收回的投资损失等,不得冲减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10-29 11:48:01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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