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经理人网|财智东方.财务经理人网-致力于财务管理实践、打造卓越财务经理人!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返回列表 发新帖
楼主: gljzyt - 

关于开具发票问题探讨

[复制链接]

1

主题

13

帖子

607

积分

财务副经理

Rank: 5Rank: 5Rank: 5

积分
607
QQ
发表于 2016-4-16 13:06:24 |显示全部楼层 | 阅读模式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财务经理人,享用更多功能,成就财务总监之路……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我公司是一家商贸公司,销售网络设备。最近有一家上市公司要与我公司合作,合作方式:上市公司与我公司直接签订合同,货物由我公司直接发送给第三方,第三方通过财付通支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通过财付通支付我公司货款,要求我公司直接开具发票给第三方。这样的合作方式是否可行?如果把开票的要求写进合同里,会不会减少一些风险?如果老板不想放弃这个生意,有什么解决的办法?谢谢!

58

主题

372

帖子

5888

积分

财务总监

Rank: 8Rank: 8Rank: 8Rank: 8

积分
5888
QQ
发表于 2016-4-16 14:25:35 |显示全部楼层
财务BP与传统财务的区别是什么	2022.02.08 (周二)
第一、三“流”(资金流、物流、票据流)不一致;业务操作中,尽量避免代收代付的现象发生。
第二、上市公司支付给我方的货款与我方开票给第三方的金额是否一致?
如果第二点是确定的。这样做的意义是什么?如果不一致,差额如何处理?
期待各位同行进一步深入讨论。
Anything is possible.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

主题

13

帖子

216

积分

高级会计

Rank: 3

积分
216
发表于 2016-4-17 10:02:44 |显示全部楼层
【北京】5大层面对话老板,让老板更重视财务(2022.01.15 周六)
我也遇到这样的情况,税务对这块有规定,大量的代收代付也要确认收入、开票,而我们现在的位置就是您上面描述的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开通的第三方平台上的交易不开票这块的操作是否合规?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47

帖子

431

积分

财务主管

Rank: 4Rank: 4

积分
431
发表于 2016-4-20 10:30:08 |显示全部楼层
【成都】5大层面对话老板,让老板更重视财务(2022.01.16 周日)
原则上,各自业务独立,票款物的双方单位需一致,先与两方沟通处理,不要在票款物上有三方出现。两个方法,各方独立开票收款,发货,正规流程走
另一方法是你公司直接与另一个公司签合同,收款发货,而上市公司则收居间费用,供应商另外支付差价给上市公司,至于上市公司收差价如何处理不用管他。
以上方法沟通不了就只能适应,但尽量完善已方的手续,即上市公司和供应商的交易凭证取得。大量代收代付肯定会引起税局关注,但对已方影响不是特别大,大不了把合同一摆,把上市公司搁上去给税局,已方业务是真实的,现在主要是上市公司操作违规,他们风险比你大多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

主题

31

帖子

317

积分

财务主管

Rank: 4Rank: 4

积分
317
发表于 2016-4-20 17:02:35 |显示全部楼层
【郑州】以数据分析助力业财融合,提升财务价值(2022.01.16 周日)
可以签三方合同,约定各自事项,明确交易主体!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

主题

31

帖子

317

积分

财务主管

Rank: 4Rank: 4

积分
317
发表于 2016-4-20 17:03:54 |显示全部楼层
财务BP与传统财务的区别是什么	2022.02.08 (周二)
上市公司相当于一个平台,就跟京东、淘宝似的,现在这样的业务也算正常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5

主题

84

帖子

3850

积分

财务副总监

Rank: 7Rank: 7Rank: 7

积分
3850
发表于 2016-4-20 22:18:42 |显示全部楼层
【上海】财税顶层设计(2022.01.15 周六)
签订三方合同,在合同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合法合规的做法,税务局是认可的。我们一直这样操作。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

主题

7

帖子

196

积分

版主

Rank: 13Rank: 13Rank: 13

积分
196
发表于 2016-5-6 14:45:50 |显示全部楼层
【西安】7大模块,带你一站式掌握“财税体系建设”精髓(2022.01.16 周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5〕192号 :
(三)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
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上述文件,贵司当前的处理存在虚开发票的风险,第三方收票公司存在不能抵扣增值税的风险。建议采取三方协议,明确货物购买方及代收代付方。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