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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公司是手机行业,主营手机销售,对销售手机提供保修期内的“三包服务”委托给外面厂家进行维修,维修所发生的零件及材料费和维修费在实际发生当期与委托方结算计入:”销售费用-售后维修费“科目。请会计师事务所对15年度的财报审计,会计没有对此提出任何疑问。现对15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局专员来公司查账,就对该部分提出质疑,要求对外发的保内维修,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还请各位大神指点,类似问题应该怎么样去和税局解释和抗辩。公司在15年度本来就是亏损的,现在无缘无故多出来一笔税,有点不能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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