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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游记》中的财会元素(28) ——公共资源成私产 杨良成 书中第五十三回“禅主吞餐怀鬼孕,黄婆运水解邪胎”,写唐僧师徒途经西梁女儿国,误饮了子母河中的水,需要解胎。三藏道:“婆婆啊,你这里可有医家?教我徒弟去买一贴堕胎药吃了,打下胎来罢。”那婆子道:“就有药也不济事。只是我们这正南街上有一座解阳山,山中有一个破儿洞,洞里有一眼‘落胎泉’。须得那泉里水吃一口,方才解了胎气。却如今取不得水了,向年来了一个道人,称名如意真仙,把那破儿洞改作聚仙庵,护住落胎泉水,不肯善赐与人;但欲求水者,须要花红表礼,羊酒果盘,志诚奉献,只拜求得他一碗儿水哩。” 从婆婆的话中可以听出,落胎泉中的水本是公共资源,却被一个道士唤做什么如意真仙霸占了,成了他的私产。再要取水,须要花红表礼,羊酒果盘。成了他的私产不说,还成了他敛财的资产和手段。就连孙悟空去取,他也不给。真仙道:“泉水乃吾家之井,凭是帝王宰相,也须表礼羊酒来求,方才仅与些须;况你又是我仇人,擅敢白手来取?” 从财务的角度来说,如意真仙的行为就是典型的侵占。侵占公共资产。 从目前的司法解释来看,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犯罪对象只限于三种财物: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二是他人的遗忘物,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也不同于遗弃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 《现代汉语词典》关于"侵占"的解释是:非法占有别人的财产。 从上面的解释中,我们均无法确定如意真仙的侵占罪。因为他侵占的资产不是个人的,而是公共的,或者说是国家的。但他又构不成职务侵占罪,因为他不是国家公务人员,没有什么职务,事实上却又构成了侵吞国有资产的客观事实。从主观方面看,如意真仙就是故意侵占的。虽然法律上说侵占的财物有三种,公共资源或国有资产不在三种范围之内,但这资产绝不是如意真仙个人的私产,他绝对是非法侵占的。现实生活中也有类似于如意真仙的例子。 社会上曾经有一些涉黑团体或是组织,在保护伞的庇护下,或是凭借其黑恶势力,霸占某处资源或市场,如采沙、采石、工程建筑、市场经营等等,其他企业或个人要在他们霸占的区域内采沙、采石必须向他们交什么资源费、保护费;在他们霸占的区域要承包工程,必须经过他们的允许,让他们抽头;在他们霸占的市场经营,必须交纳市场管理费等等。他们一样是侵占了国有资产或是公共资产、公共资源。即使从业者、经营者要交纳相关类似的费用,也应该由国家部门或是公众部门来收取,而不是这些黑恶势力来收取。 这些组织就是社会的毒瘤,不打击危害会越来越大。国家有关部门看到了这些黑恶势力的危害,必须对其进行严厉的整治与打击。打黑必严,除恶务尽,这也是深受其害的民众的呼声。对其进行打击与整治,也是顺应民情民意。 但书中孙悟空却未做到打黑必严,除恶务尽。孙悟空听得沙僧已经取了水去,对如意真仙道:“你听老孙说,我本待斩尽杀绝,争奈你不曾犯法;二来看你令兄牛魔王的情上。……老孙若肯拿出真本事来打你,莫说你是一个甚么如意真仙,就是再有几个,也打死了。正是打死不如放生,且饶你教你活几年耳。以后再有取水者,切不可勒他。”那妖仙不识好歹,演一演,就来钩脚;被大圣闪过钩头,赶上前,喝声“休走!”那妖仙措手不及,推了一个蹼辣,挣扎不起。大圣夺过如意钩来,折为两段;总拿着又一撅,撅作四段,掷之于地道:“泼孽畜再敢无礼么?”那妖仙战战兢兢,忍辱无言。这大圣笑呵呵,驾云而起。这里孙悟空虽然取得了水,解救了唐僧与八戒,只解决了自己的问题,临时性的问题,并未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如果以后别人要用落胎泉的水来解胎,不是孙悟空吓唬说教了如意真仙一回,他就会改正的。到时民众取水,还是要给道士进贡,泉水还是继续被如意真仙霸占着。 女儿国中,那接待师徒四人的老婆婆对唐僧道:“老师父,把这水赐了我罢。”悟空给她之后,那婆婆谢了行者,将余剩之水,装于瓦罐之中,埋在后边地下,对众老小说道:“这罐水,够我的棺材本也!”也就是说,向后,这水还是要出钱去买的。所以她方这般珍惜。 看来疾恶如仇的孙悟空给西梁女国的后人们留下了一个祸根,不知道还要危害女儿国的民众多少年呢。我们执法者千万不能存孙悟空的妇人之仁,一定要打黑必严,除恶务尽,决不能让其遗害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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