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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迁补偿款在应收时点未收到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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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24 15:35:16 |显示全部楼层 |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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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简述:
1、企业与政府就搬迁新厂签订投资协议(政府出具搬迁令,属于政策性搬迁),协议上明确补偿款的支付时点为“根据工程进度,每三个月支付一次,在搬迁完毕后支付完毕”;
2、企业在2016年已经搬迁完毕并完成搬迁清算,政府承诺的搬迁补偿款仅支付了总额的10%,因此在搬迁清算时对补偿款按实际收到进行处理;
3、现税认为,搬迁补偿款的确认应该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在搬迁清算时确认,从而提前缴纳企业所得税。
求助:
1、2012年40号公告中第六条“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是指企业由于搬迁取得的货币性与非货币性补偿收入。”这里取得的是“取得”、还是“际取得”?
2、是否适用《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中关于”应纳税所得额: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3、同时《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中关于”应纳税所得额”还有一个兜底条款“本条列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若取得是“实际取得”,是否可以用这条来抗辩?或者还有其他抗辩的理由或者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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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27 10:29:56 |显示全部楼层
财务BP与传统财务的区别是什么	2022.02.08 (周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1号)明确:企业取得的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政府补助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前提是当年要取得收入,你都没有取得收入怎么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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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27 11:02:44 |显示全部楼层
【北京】5大层面对话老板,让老板更重视财务(2022.01.15 周六)
财税字[1995]81号这个文件在2011年已经被废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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