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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yzh0619 -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前世今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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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20 14:43:40 |显示全部楼层 |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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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业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就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而积极的作用,因此为支持小型微利企业的发展,政府对小型微利企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方面给予了优惠政策支持,而且这些政策也在随着时间和环境的变化而不断变化,最新的政策就是刚刚于6月6日发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为方便大家正确理解和执行这一优惠政策,现将这一政策的演化过程进行一个梳理。
先强调一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所说的“小型微利企业”与我们平时所说的“小微企业”并不是一个概念。“小微企业”是指按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标准将企业按收入、人数、资产等标准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四个类型,其中的后两类小型和微型企业,称为“小微企业”;而“小型微利企业”则完全是企业所得税范畴上使用的一个专属概念,有着特定的认定标准,与“小微企业”存在很大的不同。本文所讨论政策均是针对“小型微利企业”,而不是“小微企业”。
一、政策起源
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这是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起源。
二、政策细化
享受20%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需要满足什么样的条件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二条进行了明确:首先企业必须是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三、操作详解
政策已经明确,条件已经细化,但其中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在实际操作中如何计算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4月24日发布《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其中明确:
(一)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四、优惠基础上再优惠
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15年3月13日发布《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进一步扩大优惠幅度,不仅可以享受20%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而且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这就相当于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企业所得税实际上执行了10%的税率。而应纳税所得额在20至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仍然执行20%的税率,不享受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政策。
同时,财税〔2015〕34号文还对财税[2009]69号中“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的计算方法进行了修订,将原来按月份计算改成了按季度计算,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五、再优惠范围扩大
此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15年9月2日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将享受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标准由财税〔2015〕34号文规定的所得额不高于20万元提高到了30万元,也就是说享受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的企业扩大到了所有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而不仅限于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该政策执行期间是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
六、优惠范围破格提高
最近,国家对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范围再次提高,而且是突破了《企业所得税法》的破格提高。
2017年6月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这就突破了《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的30万元年应纳税所得额的标准。虽然从法理上来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一纸文件并没有权利修改《企业所得税法》,但这一对广大小型微利企业纳税人的利好消息,我们仍然愿意确认其有效。这一政策执行期间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同时,财税〔2017〕43号文还对享受这一政策的条件及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的计算方法进行了重申,之所以说是“重申“,是因为这只是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财税〔2015〕34号文相关条款的重新描述,并没有新的变化。
七、重申最新政策
最后重申一下最新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享受这一政策的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从事的是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二)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
(三)从业人数工业企业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不超过80人;
(四)资产总额工业企业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按季度计算平均值,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从上述过程可以看出,国家对企业的减税决心是有的,尤其是对小型微利企业,税收支持力度很大。财税〔2017〕43号政策到期如何执行需到期后明确,同时我们也期待着对所有企业更加有利的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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