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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20 21:2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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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先聚焦一下关键问题,问题的根源在于款退了,超过认证期了,红字发票能否填开以及怎么填开。所以这是一个关于红字发票的问题。
那么关于红字发票,2017年新出的税总货便函 [2017] 127 号中的附件《增值税开票指南》里面有很明确的规定,这里摘取相关条款如下:
关于专票的:
十六、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
(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关于普票的
十七、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红字机动车**需与原蓝字机动车**一一对应。
由上规定可见,关于红字发票的规定如下:
1、符合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规定的,都可以申请开具红字发票
2、未对红字发票做时间限制,符合上述所提到的条件都可以开红字发票。
3、据说经测试,超过认证期的发票,申请红字信息单也可以通过。但是问了一个航天信息的老师,说是超期发票可以申请红字信息单,但是网上无法通过,要专管员特批。有待进一步求证。
4、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由销售方提出申请。
5、已经认证抵扣的,由购买方提出申请。
6、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7、普票要申请红字,必须把原来的发票联收回并盖作废印章,实在无法取回的,需要对方提供证明。
8、普票因退货、折让、折扣等原因需要开红字发票的, 可以在蓝字范围内开具多张发票。
9、 红字机动车**需与原蓝字机动车**一一对应。
10、不能以逾期未认证为由申请开红字,必须是含在规定里的几种原因。
所以,你们的问题解决方案是:
1、可以以退货、折让、折扣为由开红票。
2、如果红字信息无法通过的话,可能是地区口径问题,权限关闭了,找专管员说一下。
3、如果是专票,看发票是否认证,决定由谁申请。销售方申请,需要收回发票联和抵扣联。4、哪一方申请不通过,就找哪一方的专管员疏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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