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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1.0版)》,内容包括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概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主要内容、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核算要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和申报管理等。本文聚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一些关键细节,供大家参考。
先来明确一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概念。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以下简称119号文件)规定:
企业为了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而言,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
关键点如下:
1界定基本概念,看准优惠前提
1、 什么是研发活动?指引》明确,研发活动是指具有明确创新目标、系统组织形式和较强创造性的企业活动。 *明确的创新目标,包括知识创新、技术改进、产品开发和服务改进等,即通过研发活动形成前所未有且具有价值的客体; *系统组织形式,指研发活动以项目、课题等方式组织实施,活动围绕着具体的目标,有一定的期限,有较为确定的人、财、物等支持,是有边界和可度量的; *较强的创造性,指研发活动的结果是不能完全事先预期的,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有一定的风险并存在失败的可能。
2、 研发项目是委托开发,还是合作开发?
委托研发指被委托人基于他人委托开发的项目。委托人以支付报酬的形式获得被委托人的研发成果的所有权。特点是研发经费受委托人支配,项目成果必须体现委托人的意志和实现委托人的使用目的。
合作研发是指研发立项企业通过契约的形式与其他企业共同对项目的某一个关键领域分别投入资金、技术、人力,共同参与产生智力成果的创作活动,共同完成研发项目。合作研发共同完成的知识产权,其归属由合同约定,如果合同没有约定的,由合作各方共同所有。
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合作方,应该拥有合作研发项目成果的所有权。合作各方应直接参与研发活动,而非仅提供咨询、物质条件或其他辅助性活动。
除了委托指向的具体技术指标、研发时间和合同的常规条款外,最后还有一条关于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或规定双方共有,或规定一方拥有。只有委托方部分或全部拥有时,才可按照委托研发享受加计扣除政策。若知识产权最后属于受托方,则不能按照委托研发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合作开发在合同中应注明,双方分别投入、各自承担费用、知识产权双方共有或各自拥有自己的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
2 细究特殊规定,尽享税收优惠1、可叠加的税收优惠
一般而言税收优惠是不能叠加享受的。《指引》提示了一条例外条款: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同时享受。因此,企业既符合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条件,又符合享受其他优惠政策条件的,可同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指引》还有举例说明,纳税人可以叠加享受加速折旧和加计扣除政策。
例:甲汽车制造企业2015年12月购入并投入使用一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单位价值1200万元,会计处理按8年折旧,税法上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不考虑残值。甲企业对该项设备选择缩短折旧年限的加速折旧方式,折旧年限缩短为6年,税收上因享受加速折旧优惠可以扣除的折旧额是200万元(1200/6=200)。若该设备6年内用途未发生变化,每年均符合加计扣除政策规定,则企业在6年内每年直接就其税前扣除“仪器、设备折旧费”200万元加计扣除100万元(200×50%=100),不需比较会计、税收折旧孰小,也不需要根据会计折旧年限的变化而调整享受加计扣除的金额,计算方法大为简化。
2、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也可加计扣除
《指引》给出了三个理由: 一是企业的研发活动具有一定的风险和不可预测性,既可能成功也可能失败,政策是对研发活动予以鼓励,并非单纯强调结果;
二是失败的研发活动也并不是毫无价值的,在一般情况下的“失败”是指没有取得预期的结果,但可以取得其他有价值的成果;
三是许多研发项目的执行是跨年度的,在研发项目执行当年,其发生的研发费用就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不是在项目执行完成并取得最终结果以后才申请加计扣除,在享受加计扣除时实际无法预知研发成果,如强调研发成功才能加计扣除,将极大地增加企业享受优惠的成本,降低政策激励的有效性。
3 熟悉政策口径,算对扣除金额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中,费用计算口径是一个关键问题。 在研发费用的归集方面,目前有三个口径: 一是会计核算口径,由《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规范; 二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口径,由《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规范; 三是加计扣除口径,由119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范。
结合《指引》的相关内容看,上述三个研发费用归集口径相比较,会计核算口径最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口径次之,加计扣除口径最小。 比如,与会计核算口径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口径相比,企业研发活动中直接投入的费用中,房屋租赁费不能计入加计扣除范围;折旧费用中,房屋折旧费不能计入加计扣除范围。《指引》不仅指明了三个口径的具体差异,而且分析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口径最小的内在原因——引导企业加大核心研发投入。
企业核心研发投入主要包括研发直接投入和相关性较高的费用。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采取的是正列举方式,即政策规定中没有列举的加计扣除项目,不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如何加计扣除?
首先,什么样的企业属于科技型中小企业?
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五个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2、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3、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4、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前四个条件,比较容易理解,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指引》作了进一步解释。根据《评价办法》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具体包括科技人员、研发投入、科技成果三类,满分100分。 其中,科技人员指标满分20分,研发投入指标满分50分,科技成果指标满分30分。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体现了国家对科技型企业的评价导向,由企业填写《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自我评价。
再者,达到标准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怎样享受研发费用75%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呢?
《指引》提示,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采取企业自主评价、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科技部服务监督的工作模式。分几步走: 1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时,企业首先应开展自主评价,并在线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确认企业填报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内容是否完整。
2内容不完整的,在服务平台上通知企业补正。信息完整且符合条件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在服务平台公示10个工作日。
3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纳入信息库并在服务平台公告;有异议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核实处理。4省级科技管理部门为入库企业赋予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的企业即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然后就可以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75%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啦。
另外,《指引》还对可以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规定做了梳理。根据《评价办法》规定,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前四项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1、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 3、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4、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属于汇缴享受的优惠项目,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季度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再依照规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来源:中国税务报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链接: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219/n810744/n3213637/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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