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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D公司购入原材料一批,取得价款为1100余万元、增值税税额为20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材料已验收入库。后因D公司突发意外而被注销工商登记,该款项无须支付,税务局要求M公司对这笔增值税进项转出。读到这里,你一定会认为这又将是一场税务局的胜利。但事实是“残酷”的,企业运用了合理的税务沟通技巧说服了税务局,成功避免了200万元的进项税转出的损失。 什么税务沟通技巧竟然可以帮助企业抵扣200万元的税款?
一、 由表及里,明确业务实质 税企发生争议时,财务管理人员要第一时间找到税务局的主张。当税务局质疑某笔业务,通常都会拿出相应的法条来支持自己的观点。但税务局工作人员业务水平参差不齐,难免会有些冤假错案,更有甚者,拿着作废的文书来指点江山。所以企业在与税务局沟通前必须要判断税务局的检查事项是否与业务相关、参考条文是否有效等等。 回到案例,M公司既免费拿到了货物,又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理所当然认为可以抵扣进项。税企矛盾就聚焦在企业应付不付的款项是否要做进项转出。
二、 心中有数,充实关键证据 证据是什么呢?就是我们手中的发票、单据、账簿、合同。如果案例中税务局怀疑业务真实性,企业便能快速拿出发票和合同给予回应。为了加大胜利的砝码,我们本着“以彼之道还之彼身”的精神,还要找出与证据相对应的法条。 案例中税务局的主张在情理上有几分道理,但证据呢?没有。 M公司马上根据这笔业务找到对应的税法。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当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不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而是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情况时,其支付的进项税就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善意取得假发票的,需要进项税转出。也就是说,税法对企业进项转出事项用了反举例的方法,将不能进项抵扣的方法一一列举。M公司的业务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在反举例的范围中,又手持D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额理应允许抵扣。 三、 有礼有节,道清企业主张 有了依据还不够,如何说又是一门学问。M公司是怎么反驳的呢?首先他提出主张,指出业务不在反向列举的范围,且税务局的主张是没有依据的,因此纳税人有权抵扣进项税。其次讲事理,企业抵扣的200万元进项不是税务局白送的,是销售方因销售而发生的销项税额并且已经缴纳了。可见增值税链条是完整的,况且M公司有D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证明业务的真实性,所以是可以抵扣进项税的。至于应付不付的款项不属于增值税的范畴,应是企业所得税的范畴。M公司应将应付账款转入营业外收入,年底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四、 举重若轻,洞悉沟通精髓 我总结了“陈述申辩书写作四步曲”:第一步表达感激之情,字里行间一定要流露对税务局敬意。第二步就事论事,轻描淡写地叙述税务局的检查结果和处理措施。第三步企业陈述理由,措辞委婉,表达对税务局处理结果的不认同。最后一步,“藏锋”。说白了就是如果企业有大型国企背景的,可以搬出来拼爹;没有背景的企业当然也不用自怨自艾,还可以点出自己对当地的税收贡献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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