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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老铁:
情况介绍如下:
1)一家公司总部租了一个办公楼,与房东签订了租赁合同。
2)后期由于公司发展不错,组建了一个新公司并控股80%这家新公司
3) 这家新公司办公地点就在与总部同一栋办公楼。
问题:总部公司要与控股子公司签订转租合同,问题是总部公司没法开具租赁发票给控股子公司?
解决方案:
1)总部公司财务去税局**,但是有点麻烦-----则是我能想到的正统办法;
2)有个朋友提议,直接把房东开具的发票复印件和房租分摊表(可以按面积或人员)给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直接通过这些附件入账;----个人感觉这种方法直接简便,但是似乎违背会计主体假设,不知道是否可行呢?
请大家帮我想想办法或者对上面的问题予以指正,不胜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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