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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lilian2018 - 

5月1日实施新政,过渡期发票如何抵扣、开具、补票、冲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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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4-16 10:30:06 |显示全部楼层 |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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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周国税总局发布了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重要通知,由此带来了一些列关于5月1日之后发票抵扣、开具、补办、冲红等疑问,今天统一解答一下,以供大家在实际工作中参考使用。

解答之前首先着重强调一下,大家务必记住:

5月1日之后取得的17%,11%的专票可以继续抵扣认证,不受税率调整影响。

接着我们来看看关于新政的疑惑:
1、假如2018年5月1日前在申报时按照17%或11%税率填入“未开具发票”栏。5月1日以后,购货方举报未开具发票,该单位接受处罚后需补开具发票,开票税率应该是多少?如何申报?

解答:开具17%/11%税率的发票。申报时,可将“未开具发票”冲减后,按照17%或11%税率申报。

2、调整增值税税率后,对于5月1日前已开具17或11%的发票,在5月1日后发生开票有误导致冲红重开、销售退回、作废重开的情况,应按照什么税率开具?
解答:在5月1日后发生开票有误导致的冲红重开、销售退回、作废重开的情况,应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所适用的税率开具发票,即对于2018年5月1日前发生的业务,应按照17%或11%税率开具发票。

3、4月30日之前发生的业务,5月1日之后怎么开票?
解答:2018年4月30日以前已申报确认销售(纳税义务发生)但尚未开票的,仍可按17%或11%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其余按16%或10%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注意:参考13%减并税率为11%的各地税务机关实务操作,以新文件为准。

4、5月1日之前按照17%、11%做了未开票收入申报,5月1日之后补开发票按什么税率?

解答:也应该按17%、11%。

比如,老王公司2018年4月发生了一笔应税收入,金额100万元,税率17%,税额17万元,由于无法取得对方开票信息,暂未开票,会计在5月申报表进行了未开票收入的申报。

2018年5月,客户提供了开票信息,这个时候应该给客户开具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不是开16%。

因为纳税义务时间发生在4月,而且本身已经按照17%申报过了增值税。

申报表填写如下:

申报表.png

                              
当然,这种情况需要去税务局大厅进行申报,网上申报涉及比对无法通过的情况。

还有三个不成熟的小建议~仅供参考

1、如果你是强势的购买方,可以让供应商提前开票。

同样的含税价格,当然取得17%的专票会比16%的划算,因为抵扣进项税会多。如果你所在公司足够强势,完全可以让销售方提前给你开票。

比如,老王公司向供应商采购了一套设备,2018年4月预付了50%的货款含税价100万元给供应商,约定2018年5月发货并安装,正常情况下,供应商预收货款是不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不用开票和申报增值税的。

但是老王公司很强势,让对方把票都开了,那么可抵扣进项税 100/1.17*17%=14.53万元

如果5月1日后开票,可抵扣进项税只有100/1.16*16%=13.79万元

2、如果你是强势的销售方,切不可拖延开票。

销售方足够强势,你也不能不按纳税义务时间开票,别想着现在的票都拖到5月1日后开具再申报,如果故意拖延,滞纳金是逃不掉的。

税款不是想什么缴,就什么时候缴。一切都得严格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纳税义务时间来。

老王公司向供应商采购了一批货物,2018年4月15日就付款了,货物也收到了,向供应商索取发票,供应商说5月1日再开,这显然错误的。

3、购销双方应该协商好,互利共赢。

比如:老王公司和供应商2018年2月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约定含税价100万,开17%增值税发票,由于货物要2018年6月才生产完毕并发货安装,供应商说到时候只能开16%的发票了。

老王公司觉得开16%发票有点亏,需要调整合同价格。经过协商不含税合同价不变,相应调整了税金。

不含税合同价=100万/1.17=85.47万

调整后的含税合同价=85.47万*1.16=99.15万

这样就皆大欢喜了,是不是?

关于过渡期的抵扣、开票、补票和冲红怎么操作,大家心里有谱了吗?小编很能理解咱们财务人员的着急心理,只是着急其实也大可不必。因为离新政实施的日子只有半个月左右了,小编猜,国税总局还会再发相关文件以保证新政的顺利实施的哟~

来源:xiaochenshuiwu、二哥税税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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