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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lilian2018 - 

五个纳税常识请收下,不懂就尴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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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6-1 20:42:50 |显示全部楼层 |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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咱们有很多小伙伴做财务工作也有很多年了,但税法知识实在是太多了,又经常更新,根本学不过来。这就可能导致一些纳税常识被财务同仁们疏忽,今天我们就来说说五个可能被疏忽的纳税知识。

一、免征水利建设基金的标准是月销售额不超过多少?

答: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可以免征水利建设基金。

水利建设基金是专项用于水利建设的政府性基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规定:

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二、外管证取消,公司在异地提供服务时还需要报验缴销吗?

答: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仍需报验。

外管证全名叫做《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是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之前,需要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的证明,后来更名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规定:

跨区域涉税事项由纳税人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报验。纳税人报验跨区域涉税事项时,应当出示税务登记证件。此外,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结清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地税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三、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时,哪些凭证可作为有效扣除凭证?

答:有效扣除凭证包括:
1.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
2.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
3.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规定:

纳税人按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的,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上述凭证是指:(一)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二)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四、哪类企业会被列入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异常名录?

答:根据《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规定:

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随机抽查对象,列入随机抽查对象异常名录:
1.税收风险等级为高风险的;
2.两个年度内两次以上被检举且经检查均有税收违法行为的;
3.受托协查事项中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
4.长期纳税申报异常的;
5.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的;(提升纳税等级,可参考上期文章《企业纳税等级太低?教你逆袭成A级纳税人!》)
6.被相关部门列为违法失信联合惩戒的;
7.存在其他异常情况的。


五、个人在证券交易市场进行股票买卖如何缴纳印花税?

答: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的出让方按千分之一的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交易印花税改为单边征收问题的通知》规定: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2008年9月19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征收方式,将现行的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按千分之一的税率对双方当事人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调整为单边征税,即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的出让方按千分之一的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对受让方不再征税。

文章来源于老三会计,由财智东方节税宝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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