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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税率从17%、11%分别调整为16%、10%的政策从5月1日开始实施,到今天已经有一个月了。相信实施的第一个月里,财务小伙伴们是免不了手忙脚乱的,特别是关于一些跨节点业务开票的适用税率,非常容易混淆。
国家税务总局强调了生效时间节点:
从5月1日起,指的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凡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之前的,一律适用原来17%、11%的税率纳税,按照原税率开具发票。 凡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之后的,则适用调整后的16%、10%的税率纳税,按照新税率开具发票。
因此,5月1日后确定开具发票是适用原税率还是新税率,关键在于判断开票方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实操中,有三种销售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点一定要搞清楚。
采取预收款的销售方式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如果4月30日前预收款项,5月1日后发货,则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在5月1日以后,则按新税率开具发票;
但如果发生预收款项时已经开票,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日,则不能再更改税率;如果5月1日后解除销售合同,应按照原税率开具红字发票。
举个例子:青龙公司约定从白虎公司收取预收款,预收款于4月30日前到账,没有开具发票,青龙公司于5月1日后才发货,因此青龙公司应在5月1日后按照新税率开具发票。但如果青龙公司应白虎公司要求,在4月30日前开具了发票,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要求,只能按原税率开具发票。
对于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的销售,或提供租赁服务,税法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因此开票人只要在4月30日前预收款项,即使5月1日后才发生销售行为,仍需按照原税率开具发票。
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的销售方式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当天。
如果应税行为发生在4月30日之前,开票人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收款日期是在4月30日前还是5月1日后来判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约定收款日期在4月30日之前,即使实际上是5月1日后才收到货款,也需按照原税率开具发票。
约定收款日期在5月1日之后,则应按照新税率开具发票,如果纳税人在4月30日前提前收到了货款,仍然应按照原税率开票。
举个例子:白虎公司约定向青龙公司赊销货物,青龙公司在4月30日前付款,但青龙公司因某种原因在5月1日后才付款,则白虎公司仍然应按原税率开具发票。
如果没有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约定收款日期,税法规定货物发出的当天或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因此只要开票人在4月30日前已经发出了货物或提供了服务,就需要按照原税率开票,不再考虑实际收款时间的问题。
采取委托代销的销售方式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采用委托代销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点为收到代销清单或收款的当天。
无论实际销售情况如何,如果4月30日前开票方收到代销清单或货款,应按原税率开具发票,否则可按新税率开具发票。
但税法规定,未收到代销清单和货款的部分,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日的当天。 因此如果货物发出满180日的当天在4月30日之前,开票人即使未收到代销清单和货款,也同样应当按照原税率开具发票。
文章来源于北京国税,由财智东方节税宝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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