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经理人网|财智东方.财务经理人网-致力于财务管理实践、打造卓越财务经理人!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返回列表 发新帖
楼主: xiajing920 - 

[新政速递] 2018年第22周税收新政汇总

[复制链接]

8

主题

24

帖子

804

积分

财务经理

Rank: 6Rank: 6

积分
804
发表于 2018-6-2 20:55:18 |显示全部楼层 | 阅读模式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财务经理人,享用更多功能,成就财务总监之路……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新政汇总目录
1、 税总发〔2018〕62号《关于加强脱贫攻坚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2、 财政部税务总局 科技部  财税〔2018〕58号《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关键字:职务科技成果收入、现金奖励,按50%计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3、 财税〔2018〕44号《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附件2,原文引述)
关键字:2018年1月1日起、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企业所得税率15%。
4、 财政部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69号《关于对挂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公告》(附件3,原文引述)
关键字:自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购置挂车车辆购置税减半
5、 税委会公告〔2018〕4号《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降低日用消费品进口关税的公告》(附件4,原文引述)
关键字:2018年7月1日、部分进口日用消费品的最惠国税率降低

附件1:财政部税务总局 科技部  财税〔2018〕58号《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原文引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科技局:
为进一步支持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战略的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现将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包括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校、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
三、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校是指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科研机构和公办高校,包括中央和地方所属科研机构和高校。
四、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科研机构和高校:
(一)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在民政部门登记,并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二)对于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记载的业务范围应属于“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转让、科技咨询与服务、科技成果评估”范围。对业务范围存在争议的,由税务机关转请县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对于民办非营利性高校,应取得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记载学校类型为“高等学校”。
(三)经认定取得企业所得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五、科技人员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科技人员是指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中对完成或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应按规定公示有关科技人员名单及相关信息(国防专利转化除外),具体公示办法由科技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
(二)科技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三)科技成果转化是指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或者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现金奖励是指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在取得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三年(36个月)内奖励给科技人员的现金。
(四)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转化科技成果,应当签订技术合同,并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在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进行审核登记,并取得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应健全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核算,不得将正常工资、奖金等收入列入科技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享受税收优惠。
六、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向科技人员发放现金奖励时,应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
七、本通知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本通知施行前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收入,自施行后36个月内给科技人员发放现金奖励,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其他条件的,适用本通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2018年5月29日

附件2:财税〔2018〕44号《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原文引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商务主管部门、科技厅(委、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商务局、科技局、发展改革委:
为进一步推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优化外贸结构,现就服务贸易类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1月1日起,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须符合的条件及认定管理事项,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中,企业须满足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按照本通知所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服务贸易类)》执行。
三、省级科技部门应会同本级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及时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服务贸易类)》增补入本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并据此开展认定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财政、税务、商务、科技和发展改革部门应加强沟通与协作,发现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上报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四、省级科技、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工作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8年5月19日

附件3财政部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69号《关于对挂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公告》原文引述
为促进甩挂运输发展,提高物流效率和降低物流成本,现将减征挂车车辆购置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二、本公告所称挂车,是指由汽车牵引才能正常使用且用于载运货物的无动力车辆。  
三、对挂车产品通过标注减征车辆购置税标识进行管理,具体要求如下:  
(一)标注减税标识。
1.国产挂车:企业上传《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信息时,在“是否属于减征车辆购置税挂车”字段标注“是”(即减税标识)。
2.进口挂车:汽车经销商或个人上传《进口机动车车辆电子信息单》时,在“是否属于减征车辆购置税挂车”字段标注“是”(即减税标识)。
(二)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企业和个人上传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者《进口机动车车辆电子信息单》中减税标识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的信息传送给国家税务总局。
(三)税务机关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核实后的减税标识以及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需提供的其他资料,办理车辆购置税减征手续。  
四、在《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者《进口机动车车辆电子信息单》中标注挂车减税标识的企业和个人,应当保证车辆产品与合格证信息或者车辆电子信息相一致。对提供虚假信息等手段骗取减征车辆购置税的企业和个人,经查实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8年5月25日

附件4:税委会公告〔2018〕4号《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降低日用消费品进口关税的公告》原文引述
为进一步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主动扩大开放,自2018年7月1日起,降低部分进口日用消费品的最惠国税率,涉及1449个税目。因最惠国税率调整,自2018年7月1日起,取消210项进口商品最惠国暂定税率,其余商品最惠国暂定税率继续实施。具体税目及税率调整情况见附件。
特此公告。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18年5月31日

P020180528614896263731.pdf

72.38 KB, 下载次数: 54

: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服务贸易类)

P020180531717000728789.pdf

893.79 KB, 下载次数: 61

进口日用消费品最惠国税率调整表

P020180531717001146739.pdf

209.01 KB, 下载次数: 65

进口商品最惠国暂定税率调整表

发表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