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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发现,现在许多企业的业务中经常会涉及到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取得这两种收入的共同点是都不用缴税,但是,这并不代表账务处理也相同,如果处理不当的话还会给企业带来风险。
我们先看看两种收入的区别:
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最大的区别在于这部分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的费用或者财产,折旧和摊销的处理。
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税前扣除或者就算折旧、摊销进行税前扣除,但是免税收入可以。
下面用一个实务案例,方便大家来理解:
某企业2017年取得财政拨款1000万元,用于购买指定的固定资产,假定该项拨款符合不征税收入范围,但是该企业计入了免税收入。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25%。
计入免税收入的错误处理方式: 假定固定资产的折旧期限为10年,那么每年提取折旧100万元,这100万元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每年影响企业所得税100*25%=25万元,10年就是250万元。
计入不征税收入的正确处理方式: 计入不征税收入,则折旧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取得不征税收入后应该注意哪些风险呢?
折旧或者摊销处理
从上面的案例可以看出,同样一笔收入,错误的税务处理方式,就会导致企业漏缴一笔税款,等到将来税务局稽查发现时,企业除了要补缴税款外,还将承担一笔滞纳金甚至是罚款,这将会给企业造成损失。
当企业取得不征税收入时,一定要注意不征税收入支出所形成的折旧或者摊销的处理,一定要分清楚,不要留下税务风险。
长期未使用且未退回拨付部门
在实际工作中,有的企业取得了政府部门拨付的符合不征税收入的资金,但是长期未使用,也没有退回给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一直在账上挂着,这也会带来风险。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三条规定:
企业将符合不征税收入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这里就需要注意,不征税收入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退回,那么在第六年应该计入应税收入,对应的产生的支出可以再税前扣除。
不征税收入孽生的利息处理
在实际工作中,企业取得了政府给予的不征税收入,会存在银行。等到企业取出这笔不征税收入使用时,已经产生一笔利息收入,那么这笔利息收入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吗?
按照《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的规定,非营利组织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孽生的利息是免税的。
那么在税法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除了非营利组织,别的企业不征税收入取得的孽生利息是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这里一定需要注意,很多企业都会忽略这个问题,简单的认为政府给予的拨款,都作为不征税收入了,产生的利息肯定也不征税。这是不对的。
出口退税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
通过不征税收入的相关知识,大家都知道了有一块收入是合理合法的不用征税的。那么可能有人就会思考:公司的出口业务每年会从税务局取得不少出口退税,那么这个是不是也属于不征税收入呢?
根据《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出口退税款不属于财政性资金。
所以,出口退税不能算作不征税收入。
软件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特殊规定
为了鼓励软件企业的进步,国家于2012年对软件企业专门出台了一项优惠政策,促进其发展。按照《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五条规定: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以上五点需要规避的风险点,都是在实际工作中很容易被大家所忽略的。每年不征税收入都会被税务局作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核查的重点和税务稽查关注的焦点。所以需要特别注意,准确区分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不要给企业留下税务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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