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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6日,人社部重磅出击!明确表示不给职工缴纳社保的用人单位将面临惩处,最高5年内在交通出行、融资贷款等领域将多方面受限制!
意见稿同时对"黑名单"一词作出了解释:本办法所称“黑名单”是指违反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用人单位、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各类参保及待遇领取人员严重失信记录信息。
征求意见稿对应列入"黑名单"的具体情形进行了说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或面临被列入社保"黑名单"的后果:
(一)用人单位未按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且拒不整改的;
(二)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参加、申报社会保险和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变相交易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的;
(四)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违反服务协议或相关规定且拒不整改的;
(五)负有偿还义务的用人单位及其法人代表或第三人,拒不偿还社会保险基金已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此外,意见稿还提出了"联合惩戒":社保"黑名单"信息纳入当地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据《备忘录》规定,在政府采购、交通出行、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限制。
因此企业可能被列入"社保黑名单"的违法行为,包括:
(1)员工入职后,没有及时为其参加社会保险;
(2)企业成立后,没有依法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
(3)企业没有依法为全部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4)企业没有对员工的部分险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5)企业没有在员工在职的全部时间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6)企业没有按照员工的实际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
(7)企业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8)企业以试用期为借口,拖延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9)企业以支付一定的“社保补贴”而拒绝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10)企业伪造材料为非本单位职工代缴社会保险费;
(11)企业与员工串通骗取社保基金的其他行为。
企业一旦被纳入到"社保黑名单",需要受到如下影响:
民事责任
因企业没有及时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而导致员工相关社保待遇受损的(企业可以通过补缴并使员工享受社保待遇除外),企业要对员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行政责任
经社保经办机构查证,限期要求企业责令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承担相应滞纳金。
企业还可能受到相应的罚款,相关责任人及直接领导,也将面临行政罚款。
刑事责任
社保违法涉嫌犯罪,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信用责任
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选表彰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其中,被列入"社保黑名单"后,还不整改的企业相关责任人今后乘坐飞机也要受限!
前段时间,"某企业被追缴10年社保"的消息在企业圈子内广泛传播,并引起了广大企业主、财务、人事的关注。
然而,9月18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李克强总理在会议强调"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严禁自行对企业社保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在社保费收缴问题上给了企业一颗"定心丸"。
小编划重点:
1、2019年1月1日前社保要平稳过渡到税务局管理,1月1日前社保官方层面不做追缴。
2、官方不追缴不代表员工的利益不受保护,员工仍然可以依法维护自身权益,追缴社保,即民不举官不究。
3、2019年1月1日以后的社保必然会严格稽查,依托金税三期和金保二期强大的数据处理能力,比对预警不成问题。
4、今后放管服的趋势是建立自查自纠平台,对个人或企业的服务和管理依托于司法体系、信用体系和惠民体系三位一体的生态型系统。今后政府的重点应为服务为主,以查代管的模式,减税减得少,查税查得严将是今后的主旋律。
但16号刚发的人社部紧跟着发布的意见稿却不得不让企业引起重视。
两者看似矛盾实则不然 。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提出的"严禁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并不能作为企业不缴纳社保的"免死金牌"。
个别企业在社保缴纳问题上存在很大的违法风险,征求意见稿中提出将违反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用人单位列入社保“黑名单”正是对社保领域的规范。
虽然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但是企业要是想不缴社保或是少缴的话,那就照样逃不了!国家重拳整治社保征管,这一政策势必将对每一家企业以及每个人的收入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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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于小艾财税俱乐部、人社部、亿企赢、议和网郑州中心,由财智东方节税宝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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