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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迷途的小猪 - 

[活动报道] [讨论]关于“培训费列支超过了计税工资的2.5%的会计处理”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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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7 23:37:00 |显示全部楼层 |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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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12月7日)在“cfo财务经理人”qq群网友展开对“培训费列支超过了计税工资的2.5%的会计处理”问题的讨论,现将讨论内容整理,供大家参考

荷雨 10:20:25

请教高手:我的培训费列支超过了计税工资的2.5%,目前该如何处理?多谢

她又飞扬 10:22:02

等到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候纳税调整

荷雨 10:23:09

调整就可以了吗?不会有其它麻烦吧

她又飞扬 10:24:58

不会的啊,你会计入帐是据实列支核算而已,没有说不准你超过,只是超过部分不能抵税而已,那就到时候做纳税调整就可以了

荷雨 10:26:20

调整后会补缴企业所得税。目前感觉只能在年终所得税清算表中调整了,本想将账务调整一下的,但怕不合适

她又飞扬 10:27:54

不能在帐务调整的,这是财务与税务的差异,只能在清缴时候在你说的所得税清算表里调

泡泡龙 10:30:17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对职工教育经费的规定为" 对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在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并明确"通知自200611日起执行,财税[2006]88号所指的税前扣除的前提是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而不是计提数。

四处游荡 10:32:47

仅适用于技术创新企业吗?

泡泡龙 10:32:50

财建[2006]317"企业应按规定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并按照计税工资总额和税法规定提取比例的标准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当年结余可结转到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的规定应失效。

泡泡龙 10:33:03

四处游荡的观点不对

泡泡龙 10:33:45

财税[2006]88号有关教育经费区区49个字的叙述,澄清了争议,更新了一些规定,其中有不再限定特殊企业主体,是指的所有企业,"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的规定应随之作废。

泡泡龙 10:34:50

应该是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为准

泡泡龙 10:36:32

200611日起,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应遵循真实发生的原则,即企业当年提取并且实际使用了的才可在税前扣除,扣除上限为企业当年计税工资总额的2.5%;企业虽在当年按规定提取,但未实际使用的教育经费不得税前扣除。对于你公司以前年度的职工教育经费累计余额,根据上述规定,可结转到下一年度继续使用,不必进行纳税调整。

(本贴经过小猪编辑整理,文中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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