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
一、区分2009.1.1前和2009.1.1后
(一)20091.1后取得的固定资产
1、2009.1.1后取得不能抵扣且未抵扣的固定资产
一般纳税人销售2009年1月1日后取得的按规定不抵扣且未抵扣的固定资产时,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
即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2%。
2、2009.1.1后取得能抵扣且抵扣的固定资产 一般纳税人销售2009年1月1日后购进且允许扣税的固定资产时,增值税税率为17%。
即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17%)×17%。
(二)20091.1前取得的固定资产
1、2008年12月31日前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2008年12月31日以前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
率,减按2%征收。
即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2%。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试点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增值税税率为17%,即应纳
税额=含税销售额÷(1+17%)×17%。
3、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3%征收率减按2%征收的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放弃享
受此项政策,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17%税率的,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
1.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不能抵扣进项税额,适用增值税税率为3%,减按2%征收。
即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2%。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3%征收率减按2%征收的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
票;如果放弃享受此项政策,可申请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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