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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大咖,老师,有问题想请教一下: 我们公司在开发一个供应链平台,向客户向和供应商双向收取服务费,(酒店行业的阿里巴巴平台)。客户在我们公司的平台上注册成为会员,即可以在我们的平台上名向供应商下单。客户如果需要发票,需要直接向供应商联系。但是客户的货款,必须首先汇入我们公司的账上,我们再与供应商月结。就是我们公司盈利点有两个方面,一个是会员费;一个资金使用收益。 比如A客户需要采购到便宜又质优的牙膏牙刷,于是把牙膏牙刷的货款转到我们公司的对公账户上,A在我们公司的平台上向供应商B(我们公司的常年合作客户)下采购订单,供应商B收到订单后,就向A发货,如果A需要货物发票,就由B向A开具。我们再按月向供应商结算货款,将A的货款支付给B。 现在有几个问题,请教一下大家(我们公司没有金融支付牌照) 1、 A客户将货款汇入我们公司公账上,我们不开货物发票给客户,有风险不?如果有风险,这个风险来自于哪里? 2、 我们公司将A客户的货款汇入供应商B的公账上,供应商不开货物发票给我们公司,这笔付出去的钱有风险不?如果有风险,这个风险来自于哪里? 3、 如果客户A是自然人,通过私人账号将货款汇入我们公司公账上,我们不开货物发票给A客户,有风险不?如果有风险,这个风险来自于哪里? 4、 如果供应商为了省税,也要求我们公司将A客户的货款转入供应商B的私人账号,供应商不开货物发票给我们,这笔付出去的钱有风险不?如果有风险,这个风险来自于哪里? 我现在的思路是 1、 客户、供应商注册会员时,我们签订一个协议,说明我们公司的义务是为双方撮合交易,收取服务费(会员费);至于客户与供应商的发票问题,由双方解决。 2、 对于收取客户的货款,我们在客户注册会员协议时,约定收取客户货款,帮其代采购,这样在合同里面约定代采购业务,是否就可以有向客户收取货款而不开票的理由了?主要是牵涉到税局的三流合一,以及这么大的流水,却没有确认收入,这一点我没有把握,也不知道有什么法律条文可以支撑。
3、 对于向供应商支付的货款,我们在供应商注册会员协议时,约定帮其寻找客户,但是客户的货款必须经手我们公司来支付。不知道这样是否可行?主要是牵涉到税局的三流合一,以及这么大的流水,却没有确认收入,这一点我没有把握,也不知道有什么法律条文可以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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