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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12 10: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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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政策分析】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是抵减应纳税额,不是分项目抵减,无需区分简易计税项目与一般计税项目的预缴金额,以各项目预缴增值税的完税凭证作为抵扣依据合并抵减当期应纳增值税额,说的通俗一点,还可以抵减适用简易计税的固定资产清理缴纳的增值税呢。
01
2019年9月30日经营期满12个月
【例1】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纳税人(截止2019年9月30日经营期满12个月),不符合10%加计抵减政策,符合15%加计抵减政策的;
某企业2018年9月20日成立,当月未进行生产经营,未取得销售收入,自2019年1月1日起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10月至2018年12月小规模期间,提供餐饮服务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00000元;2019年1月至2019年3月一般纳税人期间,提供餐饮服务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00000元,销售应税货物取得不含税销售额400000元;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一般纳税人期间,提供餐饮服务取得不含税销售额500000元,销售货物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00000元。企业2019年10月,发生销项税额50000元,取得一般计税项目进项税额100000元,无上期留抵税额。
分析
根据39号公告第七条第一项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该企业在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期间,提供生活服务取得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比重=(100000+200000)÷(100000+200000+400000)=42.86%,未超过50%,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需要注意的是,在计算销售额比重时,应包含小规模期间发生的销售额。
根据87号公告,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本公告所称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10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该企业在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提供生活服务取得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比重=(100000+200000+500000)÷(100000+200000+400000+500000+100000)=61.54%,超过50%,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02
2019年9月30日经营期不满12个月
【例2】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纳税人(截止2019年9月30日经营期不满12个月),不符合10%加计抵减政策,符合15%加计抵减政策的;
某企业2019年1月20日成立,自成立之日起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1月至2019年3月一般纳税人期间,提供餐饮服务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00000元,销售应税货物取得不含税销售额400000元;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期间,提供餐饮服务取得不含税销售额500000元,销售货物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00000元。企业2019年10月,发生销项税额50000元,取得一般计税项目进项税额100000元,无上期留抵税额。
分析
根据39号公告第七条第一项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该企业在2019年1月至2019年3月期间,提供生活服务取得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比重=200000÷(200000+400000)=33.33%,未超过50%,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根据87号公告,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
本公告所称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10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该企业自2019年1月成立,经营期不满12个月,实际经营期2019年1月至2019年9月期间提供生活服务取得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比重=(200000+500000)÷(200000+400000+500000+100000)=58.33%,超过50%,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03
2019年4月1日至9月30日间设立纳税人
【例3】2019年4月1日至9月30日间设立纳税人,不符合10%加计抵减政策的,符合15%加计抵减政策的;
某企业自2019年5月1日成立,自2019年5月1日起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5月至2019年7月期间,提供餐饮服务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00000元,销售货物取得不含税销售额400000元,抵扣的进项税额合计为60000元;在2019年8月至9月期间,提供餐饮服务取得不含税销售额400000元,抵扣进项税额合计50000元。该企业2019年10月份发生销项税额100000元,取得进项税额50000元,上期留抵税额为0。
分析
根据39号公告第七条第一项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该企业在2019年5月至2019年7月期间,提供生活服务取得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比重=200000÷(200000+400000)=33.33%,未超过50%,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根据87号公告,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
本公告所称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10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该企业在2019年5月至2019年9月期间,提供生活服务取得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比重=(200000+400000)÷(200000+400000+400000)=60%,超过50%,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04
15%加计抵减政策的适用范围
附: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具体范围
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具体范围,按照纳税人的主营业务确定。具体标准为,纳税人在一定时间内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即可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这里需要关注以下三个问题:
第一,关于生活服务的定义
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第二,关于计算销售额比重的时间区间
以政策执行起始时间2019年10月1日为界,分为两大类情形:一是2019年9月30日及以前设立的纳税人,以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来确定;2019年10月1日及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来确定。
与10%加计抵减政策的适用口径一致,如果纳税人在上述计算区间内销售额均为0,暂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以首次产生销售额当月起连续3个月的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第三,关于销售额
与10%加计抵减政策的执行口径一致。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其中,纳税申报销售额包括一般计税方法销售额,简易计税方法销售额,免税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即征即退项目销售额。
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或评估调整当期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第四,关于实行汇总纳税的纳税人如何适用政策。
与10%加计抵减政策的执行口径一致,经批准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总机构本级及其分支机构的合计销售额,确定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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