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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12 10: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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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税务:您好,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根据《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的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已按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单独计税的,可以在汇算清缴时重新选择是否适用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
税务实务分析:
1.类似个税改革关于民生的问题,江苏税务肯定请示某局或者知道某些新政策,基本放心全国都将会是该操作口径;
2.在2021年12月31日前,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可选择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也可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江苏税务答疑只是明确“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已按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单独计税的”,可反悔“在汇算清缴时重新选择是否适用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没有明确“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时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可反悔“在汇算清缴时重新选择是否适用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
简单通俗的说,发年终奖时选择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可重新选择;发年终奖选择合并到综合所得,没有明确能否重新选择(可能性比较小)。
3.实务问题
(1)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最好选择按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单独计税,汇算清缴时也有退路,但是同时增加汇算清缴的专业性和复杂性。
(2)单位发全年一次性奖金时预扣预缴/代扣代缴个税,仅仅是扣缴义务人,选择是否单独计税还是合并综合所得计税,选择权应是纳税人(员工),为了避免员工“找麻烦”,建议单位扣缴全年一次性奖金个税时,选择哪种方式告知员工,并由员工确认(并留确认的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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