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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10 10:5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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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所以原则上,分公司都应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特殊情形:依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提供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实务中因为地域税收管辖权和自由裁量权差异,企业可能会遇到总公司要求汇总纳税而分公司希望就地缴纳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建议企业先和两地税务机关沟通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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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57号)
第二十四条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提供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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