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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26 16:4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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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点, 将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应当视同销售货物。因此A 公司符合这一情况, 应当做视同销售处理。视同销售不需要开票,
只要按照未开票收入申报增值税即可。相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所以A 公司的税务处理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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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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