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表于 2019-12-26 16:54:46
|显示全部楼层
实务中,增值税进项可分为两类来源:
一类是专用发票类(含海关等完税凭证)上面注明的税额来源,这类进项是不需要另外计算的,直接凭票上列明的税额抵扣。
二类是其他非专用发票类,这类票据上是没有列明具体的增值税税额的,或者虽有列明,但可能会加计扣除,都需要重新去按规定计算的。第二类不属于票面直接抵扣的进项,可以通俗理解为需要计算抵扣的进项。写成数学式就是:
进项(税额)构成比例=当期专用票类注明的(进项)税额÷当期抵扣的全部(进项)税额×100%=第一类抵扣税额÷(第一类抵扣税额+第二类抵扣税额)×100%
__________
相关规定: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 年第39 号
八(三)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 年4 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