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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合伙企业等方案进行筹划
公账的钱合理转到股东个人账户,实际就是股东分红。对于自然人股东而言,获得分红时,需要缴纳20%个人所得税。分红表面上数字客观,但纳税后缩水非常大,100万分红,到手只有80万。
但如果股东不是自然人,而是其他组织形式呢?
针对自然人股东的分红个税问题,我们可以通过不同组织形式,利用地方园区优惠政策、财政奖励等实现节税。更多合法安全的节税方案,可免费咨询优税猫财税专家。
除了上面合理合法的方法外,在经营中,可以看到有很多老板打着借款、营业收入直接入股东私人账户、投资收回等“公转私”的擦边球,来减少股东分红时的税额。
在这里,优税猫也把这些行为的涉税风险罗列如下:
一、借款公司法人/股东向公司账户借款,在无借款合同或者未约定利息条款的情况下,或者当年纳税年度内未归还,税务部门会认为这是变相地向股东分配了股利,股东则需要补缴个人所得税和滞纳金,甚至罚款。
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财税[2003]158号) 是否认定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主要看借款的用途,与企业盈亏没有关系!借款不归,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用于企业经营的,不适用于本规定。
同时,如果该借款是无偿的,会被视同企业向个人提供贷款服务,没有利息收入也要视同销售征收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及附加税。
二、营业收入直接转入法人/股东账户营业收入不经过公司账户,直接打入法人/股东个人账户,会被税务部门认为公司未确认该营业收入,涉嫌逃税,面临补缴税款、滞纳金和处罚。
公司的营业收入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附加税,且本应该入公司账户的资金转入法人/股东账户,该行为视为分红,需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企业正常登记入账,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附加税,股东也按要求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则不存在风险。
三、投资收回个人股东撤资时,常常以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等名目收回款项。但不管以什么名目,都需要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 在金三系统系统数据比对下,凡是打着擦边球,行偷税漏税之实的,都会面临清查。企业老板们不可心存侥幸,一定要采取合理合法的税筹方式来节税,可以咨询优税猫免费获得税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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