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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南山区某公司总部在南山区,于宝安区福永设有一分公司,从事大部份生产业务,分公司生产的所有产品均通过总部外售,分公司有完整的财务核算,销售给总部产品均开具发票, 想请教大家: 税法上讲同一公司同城之间货物移动是可以不开具发票的,但该公司分公司业务量相当大,需花费大量时间开具发票给总公司,是否可以不开发票? 公司在同城内开立分公司意义何在,为什么不直接就将分公司作为总部公司的生产车间或厂区? 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