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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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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属珠海一家纺织类企业,在北京某部缴纳一些费用后对方以平信方式邮寄发票至我司,途中因一些原因导致信件丢失,请问我司应以什么为依据记账(对方不愿重开发票)?我司的做法是请对方重寄一张复印件,在复印件加盖对方的财务章或发票章,这样的做法是否有效,在年终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会不会不予作为费用抵扣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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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副经理
这种做法应该可以,可以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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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
可以入帐冲往来帐,但不能在税前列支,年底清算时要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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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这样做,一般不会调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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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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