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上注册,结交更多财务经理人,享用更多功能,成就财务总监之路……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请教网友 《企业财务通则》第31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利润弥补;下一年度利润不足弥补的,可以在五年内用所得税与利润延续弥补。延续五年未弥补的亏损,用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弥补。” 请问: 一、我公司2006年元月1日开业,至2008年12月31日连续三年亏损,2009年开始赢利. A、税前弥补亏损是以20092010二年为限吗(加前三年共经营五年)? B、税前弥补亏损是2009年至2013年5年为限吗? 二、若我公司前三年连续亏损,第四年实现赢利,并以实现全部补亏,还有赢利余额10万元,第五年又亏损50万,那第六年可以税前补亏吗? 三、我公司开业连续5年亏损,第六年开始赢利,那可以税前补亏吗?
[此贴子已经被eleven于2009-9-1 9:33:36编辑过] |